作者phantomli (在樓上)
站內PttLifeLaw
標題Re: [勞資] 想請問關於合約與離職預先告知的問題
時間Fri Jul 22 09:11:02 2011
※ 引述《sakane (大仙)》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各位好,有些問題想問
: 我在這家公司剛待滿試用期(試用期為3月14日~6月14日)
: 但現在有計畫另謀工作
: 不過我的合約上面有寫說
: "除新進人員於試用期間外,乙方欲終止本契約,
: 應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甲方。"
此規定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可罰公司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基準法相關條文:
第15條(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第16條第1項(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 "離職人員應於辦妥離職及交接手續後始終止本聘僱關係。
: 未辦妥交接手續者,甲方有權扣留未給付薪資、退職金至乙方完成離職、交接義務。"
此規定關於「扣留薪資部分」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依同法第78條,
可罰公司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基準法第26條(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 "乙方提出終止契約,其終止期日
: 依預定工作計劃或時程屬於工作高峰期甲方有權要求延長終止期日至完成工作,
: 但至多不超過兩個月。"
此強制工作,不得離職之規定無效,可以不必理會,
若雇主執意如此,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條,
依同法第75條之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第5條(強制勞動之禁止)
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 我有打電話問了勞工局,勞基法說工作未滿一年只要離職前10天告知即可
: 但勞工局說如果公司以民法告我我不一定會贏。
: 問題:
: 所以如果說我領完這個薪水就走除了被扣錢之外我會不會面臨其他的處罰呢?
: 還有我的合約上面有一個欄位是過了試用期之後變成正式人員要簽名的(有我跟主管的簽
: 名欄位)
: 但到現在還沒有簽耶,所以意思是我還不是正式員工嗎?
: 那是否我就不會受到合約內的限制呢?
: 先感謝各位幫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其實根本連錢都不應該被扣,公司敢扣,就告他吧~
只要按照法定預告期間通知,做好離職業務交接,
把事情交代清楚,就可以放心的拍拍屁股走人~
另外,勞基法沒有所謂的試用期,
只要成立不定期僱傭契約,就是公司員工。
至於坊間所謂的「正式員工」,
在法律上只是福利、薪資、勞動條件略優於之前,
在適用勞基法上並無差別。
這家公司的規定都與法律明顯抵觸,
不用太過在意,踐行自己該履行的通知義務、交接義務就好。
祝 離職順利、新職愉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16
1F:推 sakane:大推!好詳細!超級感謝!!!!! 07/22 09:17
2F:→ phantomli:有幫上忙就好~寫詳細點就是方面你直接拿條文去跟公司談 07/22 10:15
3F:→ phantomli:,只要不是太過愚蠢,通常不會刁難~ (更字:方便) 07/22 10:16
4F:推 TZUYILIN:推!!p大人真是太好了!!好貼心!!!就肝心~ 07/22 11:51
5F:推 sakane:PTT真的太令人感動了QQ 忍不住又推了一次! 07/22 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