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antomli (在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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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劳资] 想请问关於合约与离职预先告知的问题
时间Fri Jul 22 09:11:02 2011
※ 引述《sakane (大仙)》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各位好,有些问题想问
: 我在这家公司刚待满试用期(试用期为3月14日~6月14日)
: 但现在有计画另谋工作
: 不过我的合约上面有写说
: "除新进人员於试用期间外,乙方欲终止本契约,
: 应於终止前一个月通知甲方。"
此规定违反劳动基准法第15条第2项准用第16条第1项第1款之规定,
依同法第79条第1项第1款,可罚公司新台币二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
劳动基准法相关条文:
第15条(劳工须预告始得终止劳动契约之情形)
特定性定期契约期限逾三年者,於届满三年後,劳工得终止契约。但应於
三十日前预告雇主。
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应准用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雇主
。
第16条第1项(雇主终止劳动契约之预告期间)
雇主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
各款之规定: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於十日前预告之。
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於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预告之。
: "离职人员应於办妥离职及交接手续後始终止本聘雇关系。
: 未办妥交接手续者,甲方有权扣留未给付薪资、退职金至乙方完成离职、交接义务。"
此规定关於「扣留薪资部分」违反劳动基准法第26条,依同法第78条,
可罚公司新台币九万元以上四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劳动基准法第26条(预扣工资之禁止)
雇主不得预扣劳工工资作为违约金或赔偿费用。
: "乙方提出终止契约,其终止期日
: 依预定工作计划或时程属於工作高峰期甲方有权要求延长终止期日至完成工作,
: 但至多不超过两个月。"
此强制工作,不得离职之规定无效,可以不必理会,
若雇主执意如此,则违反劳动基准法第5条,
依同法第75条之规定,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
万元以下罚金。
劳动基准法第5条(强制劳动之禁止)
雇主不得以强暴、胁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强制劳工从事劳动。
: 我有打电话问了劳工局,劳基法说工作未满一年只要离职前10天告知即可
: 但劳工局说如果公司以民法告我我不一定会赢。
: 问题:
: 所以如果说我领完这个薪水就走除了被扣钱之外我会不会面临其他的处罚呢?
: 还有我的合约上面有一个栏位是过了试用期之後变成正式人员要签名的(有我跟主管的签
: 名栏位)
: 但到现在还没有签耶,所以意思是我还不是正式员工吗?
: 那是否我就不会受到合约内的限制呢?
: 先感谢各位帮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其实根本连钱都不应该被扣,公司敢扣,就告他吧~
只要按照法定预告期间通知,做好离职业务交接,
把事情交代清楚,就可以放心的拍拍屁股走人~
另外,劳基法没有所谓的试用期,
只要成立不定期雇佣契约,就是公司员工。
至於坊间所谓的「正式员工」,
在法律上只是福利、薪资、劳动条件略优於之前,
在适用劳基法上并无差别。
这家公司的规定都与法律明显抵触,
不用太过在意,践行自己该履行的通知义务、交接义务就好。
祝 离职顺利、新职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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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124.16
1F:推 sakane:大推!好详细!超级感谢!!!!! 07/22 09:17
2F:→ phantomli:有帮上忙就好~写详细点就是方面你直接拿条文去跟公司谈 07/22 10:15
3F:→ phantomli:,只要不是太过愚蠢,通常不会刁难~ (更字:方便) 07/22 10:16
4F:推 TZUYILIN:推!!p大人真是太好了!!好贴心!!!就肝心~ 07/22 11:51
5F:推 sakane:PTT真的太令人感动了QQ 忍不住又推了一次! 07/22 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