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kane (大仙)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勞資] 想請問關於合約與離職預先告知的問題
時間Thu Jul 21 15:39:25 2011
事實經過:
各位好,有些問題想問
我在這家公司剛待滿試用期(試用期為3月14日~6月14日)
但現在有計畫另謀工作
不過我的合約上面有寫說
"除新進人員於試用期間外,乙方欲終止本契約,
應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甲方。"
"離職人員應於辦妥離職及交接手續後始終止本聘僱關係。
未辦妥交接手續者,甲方有權扣留未給付薪資、退職金至乙方完成離職、交接義務。"
"乙方提出終止契約,其終止期日
依預定工作計劃或時程屬於工作高峰期甲方有權要求延長終止期日至完成工作,
但至多不超過兩個月。"
我有打電話問了勞工局,勞基法說工作未滿一年只要離職前10天告知即可
但勞工局說如果公司以民法告我我不一定會贏。
問題:
所以如果說我領完這個薪水就走除了被扣錢之外我會不會面臨其他的處罰呢?
還有我的合約上面有一個欄位是過了試用期之後變成正式人員要簽名的(有我跟主管的簽
名欄位)
但到現在還沒有簽耶,所以意思是我還不是正式員工嗎?
那是否我就不會受到合約內的限制呢?
先感謝各位幫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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