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kane (大仙)
看板PttLifeLaw
标题[劳资] 想请问关於合约与离职预先告知的问题
时间Thu Jul 21 15:39:25 2011
事实经过:
各位好,有些问题想问
我在这家公司刚待满试用期(试用期为3月14日~6月14日)
但现在有计画另谋工作
不过我的合约上面有写说
"除新进人员於试用期间外,乙方欲终止本契约,
应於终止前一个月通知甲方。"
"离职人员应於办妥离职及交接手续後始终止本聘雇关系。
未办妥交接手续者,甲方有权扣留未给付薪资、退职金至乙方完成离职、交接义务。"
"乙方提出终止契约,其终止期日
依预定工作计划或时程属於工作高峰期甲方有权要求延长终止期日至完成工作,
但至多不超过两个月。"
我有打电话问了劳工局,劳基法说工作未满一年只要离职前10天告知即可
但劳工局说如果公司以民法告我我不一定会赢。
问题:
所以如果说我领完这个薪水就走除了被扣钱之外我会不会面临其他的处罚呢?
还有我的合约上面有一个栏位是过了试用期之後变成正式人员要签名的(有我跟主管的签
名栏位)
但到现在还没有签耶,所以意思是我还不是正式员工吗?
那是否我就不会受到合约内的限制呢?
先感谢各位帮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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