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antomli (在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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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婚姻] 想離婚
時間Fri Jul 8 08:45:04 2011
※ 引述《gloriache (克芙媽咪"Cat )》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因為與男方認識不到4個月,就因為懷孕而在去年10月登記結婚
: 可是在今年2月女方已經把戶籍遷回台北,不想在跟男方放在一起
: 今年3月生下寶寶,男方對於小孩是很關心可是卻對於岳母很沒禮貌
: 加上回台北後男方開始喝酒喝得很兇 女方很不願意這樣下去了
: 最近想訴請離婚 可是女方該用什麼方式來訴請離婚呢?
: 因為不是他不願意履行夫妻義務,是我不願意回去他那裡
: 寶寶跟男方姓 戶籍跟著女方
: 問題:
: 是女方不履行夫妻義務 不是男方 這樣女方能訴請離婚嗎?
: 那這樣寶寶監護權是否可以歸女方呢??
: 監護權歸女方姓還是跟男方,女方不是原住民那麼寶寶是否還保有原住民資格?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你的案情描述得有點沒頭沒尾,但大致上知道就是在問:
這樣子裁判離婚可不可以~?
因為案情不全,也不好直接跟你說「可以」或「不可以」,
或許也有些不方便全PO上來的隱私事,
幫你貼全法律規定的各種裁判離婚事由,
你看看有沒有符合的~
民法第 1052 條 (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如果你覺得有離婚事由,建議找律師協助處理,可以自行聘任或請求法服協助,
離婚訴訟開庭前會有調解機制,過程也會有點漫長,有律師協助會好些。
或是雙方關係沒那個惡劣的話,可以試著跟對方談,看能否溝通改善,
或者達成共識,走兩願離婚的路。這樣比較快,也比較不會撕破臉。
俗稱的監護權,通常剛出生的小孩,因為需要哺乳,
所以只要女方沒有重大不宜的事由,都會拿得到。
至於原住民身分,這我並非很清楚,可能須向主管機關詢問,
但我推測,只要能證明血統,應不受父母離婚、監護權歸屬的影響。
是否走上離婚這條路,攸關自己以及小孩的未來,
請慎重考慮,為自己及小孩做出適當的選擇。
祝處理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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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16
※ 編輯: phantomli 來自: 210.69.124.16 (07/08 08:48)
1F:推 seednetdial:推一下P大,總是回答得好認真好細心 07/08 14:12
2F:→ gloriache:謝謝 我需要知道的是我是否拿得到監護權,若是我沒有母乳 07/13 01:16
3F:→ gloriache:哺餵 那怎麼辦? 其實不是有隱情 純粹是我不想有婚姻關希 07/13 01:17
4F:→ gloriache:因為對他很失望,不想再一起 但男方不肯 我只能先求助 07/13 01:18
5F:→ gloriache:了解該如何走下一步!! 謝謝p大:)) 07/13 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