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antomli (在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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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婚姻] 想离婚
时间Fri Jul 8 08:45:04 2011
※ 引述《gloriache (克芙妈咪"Cat )》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因为与男方认识不到4个月,就因为怀孕而在去年10月登记结婚
: 可是在今年2月女方已经把户籍迁回台北,不想在跟男方放在一起
: 今年3月生下宝宝,男方对於小孩是很关心可是却对於岳母很没礼貌
: 加上回台北後男方开始喝酒喝得很凶 女方很不愿意这样下去了
: 最近想诉请离婚 可是女方该用什麽方式来诉请离婚呢?
: 因为不是他不愿意履行夫妻义务,是我不愿意回去他那里
: 宝宝跟男方姓 户籍跟着女方
: 问题:
: 是女方不履行夫妻义务 不是男方 这样女方能诉请离婚吗?
: 那这样宝宝监护权是否可以归女方呢??
: 监护权归女方姓还是跟男方,女方不是原住民那麽宝宝是否还保有原住民资格?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你的案情描述得有点没头没尾,但大致上知道就是在问:
这样子裁判离婚可不可以~?
因为案情不全,也不好直接跟你说「可以」或「不可以」,
或许也有些不方便全PO上来的隐私事,
帮你贴全法律规定的各种裁判离婚事由,
你看看有没有符合的~
民法第 1052 条 (裁判离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
一、重婚。
二、与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对他方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对他方之直系亲属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亲属对他方
为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图杀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恶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经判处有期徒刑逾六个月确定。
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
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
如果你觉得有离婚事由,建议找律师协助处理,可以自行聘任或请求法服协助,
离婚诉讼开庭前会有调解机制,过程也会有点漫长,有律师协助会好些。
或是双方关系没那个恶劣的话,可以试着跟对方谈,看能否沟通改善,
或者达成共识,走两愿离婚的路。这样比较快,也比较不会撕破脸。
俗称的监护权,通常刚出生的小孩,因为需要哺乳,
所以只要女方没有重大不宜的事由,都会拿得到。
至於原住民身分,这我并非很清楚,可能须向主管机关询问,
但我推测,只要能证明血统,应不受父母离婚、监护权归属的影响。
是否走上离婚这条路,攸关自己以及小孩的未来,
请慎重考虑,为自己及小孩做出适当的选择。
祝处理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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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69.124.16
※ 编辑: phantomli 来自: 210.69.124.16 (07/08 08:48)
1F:推 seednetdial:推一下P大,总是回答得好认真好细心 07/08 14:12
2F:→ gloriache:谢谢 我需要知道的是我是否拿得到监护权,若是我没有母乳 07/13 01:16
3F:→ gloriache:哺喂 那怎麽办? 其实不是有隐情 纯粹是我不想有婚姻关希 07/13 01:17
4F:→ gloriache:因为对他很失望,不想再一起 但男方不肯 我只能先求助 07/13 01:18
5F:→ gloriache:了解该如何走下一步!! 谢谢p大:)) 07/13 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