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green (我真有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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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事] 請問證人傳票之旅費問題 居住地部分
時間Tue Jun 28 06:44:54 2011
事實經過:
之前因為在高雄(戶籍地)工作,該單位因為業務問題,我被高雄地方法院列為證人。
但寄發證人傳票時我已在其他縣市工作,寄發收件地為高雄(戶籍地址)。
最後領取證人日旅費收據時,我有出示火車票收據,與告知目前工作地點(並可出示證
明),但書記官說是以寄送傳票地(高雄)為領取證明,因此我無法領取旅費。
其他證人有人則是居住於高雄,但戶籍於外縣,因為是寄到外縣市,所以「單憑傳票,
也無需購票證明」,是領取日費+旅費= ="。
問題:
問題1.
我可以確定到底是以工作地或以戶籍地為領取旅費證明嗎?
因為傳票上面也只說明出席可領取日費與旅費,但並無特別說明旅費領取之「寄送」規定
只說明公務人員不可再向服務單位申請差旅費
雖然我已經出示車票證明,但書記官堅持以寄發傳票地(高雄)為憑
問題2.
那如果之後又有可能傳喚我,我需要特別說明要求將傳票寄到我目前工作地嗎?
還是之後書記官就會直接寄到我工作地呢?
雖然車錢並不是個大數目,只能怪自己沒先問清楚,當下還蠻無言的= ="。
所以想上來詢問一下各位專家~感激不盡!~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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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29.121.112
1F:→ yuusnow:日旅費的領取標準本來就是以傳票地址為準 06/28 09:50
2F:→ depravity:依法妳要遷戶籍沒遷因此產生的不利益請自行承擔(應得的) 06/28 10:17
3F:→ dogreen:了解! 表示我法律常識不足ORZ 非常感謝!!! 07/04 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