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green (我真有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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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刑事] 请问证人传票之旅费问题 居住地部分
时间Tue Jun 28 06:44:54 2011
事实经过:
之前因为在高雄(户籍地)工作,该单位因为业务问题,我被高雄地方法院列为证人。
但寄发证人传票时我已在其他县市工作,寄发收件地为高雄(户籍地址)。
最後领取证人日旅费收据时,我有出示火车票收据,与告知目前工作地点(并可出示证
明),但书记官说是以寄送传票地(高雄)为领取证明,因此我无法领取旅费。
其他证人有人则是居住於高雄,但户籍於外县,因为是寄到外县市,所以「单凭传票,
也无需购票证明」,是领取日费+旅费= ="。
问题:
问题1.
我可以确定到底是以工作地或以户籍地为领取旅费证明吗?
因为传票上面也只说明出席可领取日费与旅费,但并无特别说明旅费领取之「寄送」规定
只说明公务人员不可再向服务单位申请差旅费
虽然我已经出示车票证明,但书记官坚持以寄发传票地(高雄)为凭
问题2.
那如果之後又有可能传唤我,我需要特别说明要求将传票寄到我目前工作地吗?
还是之後书记官就会直接寄到我工作地呢?
虽然车钱并不是个大数目,只能怪自己没先问清楚,当下还蛮无言的= ="。
所以想上来询问一下各位专家~感激不尽!~
先感谢各位帮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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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29.121.112
1F:→ yuusnow:日旅费的领取标准本来就是以传票地址为准 06/28 09:50
2F:→ depravity:依法你要迁户籍没迁因此产生的不利益请自行承担(应得的) 06/28 10:17
3F:→ dogreen:了解! 表示我法律常识不足ORZ 非常感谢!!! 07/04 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