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rivateeyes (紅藍交錯的歐冠賽場)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刑事] 板友寄信罵我 我可以告他嗎
時間Mon Jun 6 15:39:52 2011
事實經過:
因數字板某篇新聞提及
有位不知道是誰的憲兵服役時違法之事
遭受眾多板友噓文
本來嘛 板友沒人知道他是誰
連PTT用啥ID、暱稱都沒人知道
不過過了不久
該名憲兵自己跳出來說他就是新聞中的當事人
並且開始對有罵他的板友一一提告公然侮辱
之後還一直寄站內信來「勸」我們最好和解
問題:
我因個人覺得他威脅意味頗濃
故不願理會
但他不斷寄信來要我自重
最後說我有理說不清
他是對牛彈琴
本人覺得他辱罵我牛
但站內信好像不涉及公開
我就說不如我轉貼出來
讓大家看看他有罵我
這樣不曉得能不能告他
反正他原來也是自己跳出來把罵人的字自己攬到自己身上
我這個情況能不能自己跳出來
公開接受他的辱罵
然後告他公然侮辱啊
該退伍憲兵受過憲兵訓
現在又準備司法特考中
好像法律很強的樣子
我本身無碰過法律
他說他一定告的成
我要告的話鐵定告不成
請問哪個是對的?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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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29.163.80
1F:→ yuusnow:寄信罵你不涉及公然侮辱,你貼出信件還比較容易有問題 06/06 15:45
2F:→ privateeyes:謝謝 那他告我公然侮辱成立嗎 06/06 15:47
3F:→ privateeyes:這情況很像 我們在潑餿水 然後有人自己跑來給餿水潑 06/06 15:48
4F:→ privateeyes:接著再告有人潑他餿水 這樣告會成立嗎 06/06 15:49
5F:→ snowtoya:不會 06/06 15:55
6F:→ Ghate:指涉對象只要是可得推知之人,就算無指名道姓,即為特定客體 06/06 16:12
7F:→ Ghate:該篇新聞所述資訊若能推知當事人身分,自屬可得特定 06/06 16:15
8F:→ Ghate:例如原po這篇所述對象其實可以算可得推知之人了 06/06 16:16
9F:→ privateeyes:八卦板#1Dv5khOn 有人轉憲兵板被他看到 06/06 16:26
10F:→ privateeyes:然後他開始回爬一一抓出來告= = 06/06 16:27
11F:→ privateeyes:這樣的新聞內容可以推知當事人身分嗎? 06/06 16:28
12F:→ snowtoya:不行 放心= = 不想理他就設他壞人 06/06 16:30
13F:→ privateeyes:抱歉 我一開始就沒理他 他寄信我只是一直噹回去 06/06 16:33
14F:→ privateeyes:不過有另一名被告來信詢問我 他很擔心會真出問題 06/06 16:34
15F:→ Ghate:該篇新聞有提到文章所刊載之看板,此一部分原告若能舉證 06/06 16:34
16F:→ privateeyes:我請他別擔心 向他保證會幫忙問出正確法律 06/06 16:34
17F:→ Ghate:則法院可能會參酌連結之程度,惟新聞所載係否為可受公評之事 06/06 16:36
18F:→ privateeyes:G大謝謝說明 不過他一定堅持說我們知道他是誰的 06/06 16:36
19F:→ Ghate:應為被告方抗辯之要點. 06/06 16:37
20F:→ Ghate:我打個比方好了,你是否知悉他的姓名,跟此罪構成要件無關 06/06 16:39
21F:→ Ghate:就算你是在ptt上打出他的姓名然後佐以公然侮辱,但同名同姓 06/06 16:40
22F:→ Ghate:者也不在少數,何以特定該姓名即屬指涉該人? 故實務見解認應 06/06 16:40
23F:→ Ghate:採當時談話、討論之情況,只要可得推知行為人所指涉對象 06/06 16:41
24F:→ Ghate:即可屬特定,此案新聞既有刊載事發之看板,則不特定之他人 06/06 16:43
25F:→ Ghate:自有可能得知該篇新聞及網友指涉對象屬該當事人,惟新聞所載 06/06 16:43
26F:→ Ghate:若為可受公評之事,則阻卻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亦不該當公然侮辱 06/06 16:44
27F:→ privateeyes:謝說明 他說他明知310誹謗告不成(也是和你一樣的解釋) 06/06 16:51
28F:→ privateeyes:不過他說309一定可以 所以他只提告309公然侮辱 06/06 16:51
29F:→ privateeyes:但G大說亦不該當公然侮辱 故309其實也不太可能成立囉? 06/06 16:53
30F:→ Ghate:是否構成309或310是檢察官去認定的,檢察官要起訴自會採適用 06/06 16:53
31F:→ Ghate:之法條,就此案而言,新聞所載之事,可能係關乎公共利益 06/06 16:57
32F:→ Ghate:之可受公評之事,則行為人就新聞內容評論,自阻卻其違法事由 06/06 16:58
33F:→ Ghate:然,若在該當事人文章下留言對其侮辱,可能無阻卻違法之適用 06/06 17:00
34F:→ Ghate:補述,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評論須屬適當, 06/06 17:02
35F:→ Ghate:若非適當之評論,而係情緒性之謾罵,則非不得以妨害名譽罪相繩 06/06 17:03
36F:→ Ghate:這部分是在庭上抗辯的要點,實際攻防才是成立此罪與否的依據 06/06 17:05
37F:推 blueslovetw:^^" 06/06 19:10
38F:推 Pash77:你告他,不成。他告你,上法院還有得吵,不要理他。 06/07 02:01
39F:推 katelin:被不認識的人亂罵真的感覺很差 所以自己也不要亂罵人才好 06/08 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