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ymilk93 (我愛草味)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刑事] 請問此舉會造成誹謗 妨害名譽 或侮辱嗎
時間Sat May 28 00:22:21 2011
事實經過:
前陣子到一家公司上班,後來發覺不適應想離職,但是工作未滿一個月,老闆說未滿一
個月的工資按工作天數支薪,之後收到老闆簡訊說可以去領薪水了,但簡訊內容提到
的工作天數與實際工作天數有出入,我將疑問回傳簡訊給老闆,沒想到他誤會我的意思
以為我想要求休假那天的薪資,甚至辱罵我實在很沒社會工作經驗,說工作未滿七天本
來就不應給薪,而事後發現是他簡訊內容打錯工作天數。於是我去查勞基法相關規定,
發現老闆說的並非都是法律規定事宜,且不由分說的電話打來劈頭就罵,讓我很不高興,
想將勞基法規定相關事項貼在他公司的公開版面(網路),並引述他在電話中曾說過令我不滿
的言詞。
問題:
請問張貼在公開版面是否會造成誹謗罪?
雖然我說的事情都是事實,但電話內容無法保存沒有證據,
如此引述是否違法造成誹謗或侮辱?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1.6.44
※ 編輯: soymilk93 來自: 220.141.6.44 (05/28 00:24)
※ 編輯: soymilk93 來自: 220.141.6.44 (05/28 00:26)
1F:→ yanginru:告你叫你拿證據阿~~~你拿的出來嗎? 05/28 03:12
那這樣留言可以嗎?
就職未滿七天不給薪的說法,就本人查證勞基法與相關討論之後,發現勞基法條文並未有
此規定,而根據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與第二十七條規之定,勞工不管工作幾天,
雇主皆應給付其應得工資,而若違反上列事項,可依勞基法第七十九條與第七十八條處
罰處以六千至九萬元不等之罰金與罰緩。
勞基法未明言規定適用期,因此凡以月薪計之工作,均應按照工作天數(含假日)支薪;
若要以日薪計,在法定正常工作時數內,更不得低於每小時98元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
給付勞工薪資是雇主的義務,也是勞工受法律保障的部分,而不是雇主給予勞工的施捨、
恩惠。當勞工對於薪資有疑義時,應以更正面的態度處理之,特以此留言支會正確法律
常識,以免貴公司日後觸法。
勞基法: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201.asp
相關新聞: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1972001/IssueID/20090927
http://www.a885.com/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NGA-B10-a20090711&Category=118622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811538/IssueID/20070912
※ 編輯: soymilk93 來自: 220.141.11.85 (05/28 12:28)
2F:→ abyssa1:不行 這是對話 不是公然 兩人對話沒別人聽到怎麼罵都可以 05/28 17:49
3F:→ blueslovetw:你貼文加工話可能有被告風險!簡訊非公開頂多可用申訴 06/01 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