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keuchiv6 (CCCC)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勞資] 資遣費及第一個月未保勞保問題
時間Thu May 5 21:57:48 2011
事實經過:
2/8初六我到一間新的公司上班,月底時主管才告訴我
(未滿一個月)新進員工薪資計算方式如下:
月薪 除以 當月日數(28天) 乘以 工作天數
也就是說2月份雖然說是用月薪算給我,但不算任職期間內的休假日薪水
所以2月份我上的天數只有12天拿到10284元
3月份我上了足一整個月領到底薪24k+1k全勤扣掉勞健保足領24377元
4月22日主管告訴我因為總公司人員縮編問題所以需要請我離職,我當天離職
今天拿到4月份薪資14177元
我打電話詢問過勞工局,詢問說第一個月的薪資是不是有問題
勞工局的人回答我公司當初跟我說的算月薪若未滿一個月按照日薪算是合法
但任職期間內沒算假日部份給我就是不對的。
問題:
現在我跟公司要求要補足2月份薪資給我以及我的遣散費
公司傳來了一個令我感到匪夷所思的算法
2月:12D(實際上是18D)
3月:31D
4月:22D
共上班65D
(10284+24377+14177)/65*30=
22541月平均薪資
資遣費基數 1+(12+22)30=2.23
資遣費2.23/12*0.5*22541=NTD2094
好吧!2月若是真的按照12天來算,但月薪是用平均薪資來算嗎?
我爬文看過以後我想應該是按照25k(含全勤的月薪)來算
65/365*0.5*25000(月薪)吧?還是月薪部份是要以24k底薪不含全勤來算?
還是公司的算法是對的?
另外就是2月份我到職日開始公司並未幫我保勞健保,是一直到3月才幫我保的
在此詢問一下,要是我去勞工局檢舉公司未依法幫員工保勞保
公司會被勞保局罰多少錢呢?
我可以跟公司要求未幫我加保天數的賠償嗎?
公司老闆好像非常害怕我去勞工局遞交申訴信,一直要求我回公司好好談
然後說2月份假期的部份會算在資遣費補足給我(這樣是對的嗎?)
重點是他要我回公司拿現金給我,不做薪轉了!!
就連4月份薪水他也不是薪轉給我,只是用無摺存款存進我的戶頭
我個人深怕回公司談之後,他會不會要我簽一些什麼切結書啊之類的
我自己想說簽的部份頂多是資遣金的簽名吧!!
但總覺得老闆會請我簽放棄法律追訴權
加上我拿了現金之後會不會變成反而是我會犯了法律相關問題?
因為老闆如果要有證明他付了我資遣金跟薪水,我想薪轉才是最好的證明吧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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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0.176.60
1F:推 ripeSelf:繼續問勞工局就好了,他們才是專門的。 05/06 02:17
2F:→ ikeuchiv6:謝謝回應!!! 05/06 11:09
3F:推 depravity:罰保費兩倍 洽勞保局 可以求償 可是損害很難舉證 = = 05/06 12:41
4F:→ ikeuchiv6:但是我覺得很奇怪是為什麼一定要拿現金給我而不轉帳? 05/06 19:13
5F:→ ikeuchiv6:而且我怕公司想要我簽一下放棄追訴權結果最後反告我,會 05/06 19:15
6F:→ ikeuchiv6:嗎?還是只是我自己有被害妄想症XD 05/06 19:15
7F:→ kyokuo:現金可以避免掉太多事 最簡單的就是證據 05/10 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