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fi0923 (飛飛)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關於真正債務人之問題
時間Sat Apr 30 15:49:31 2011
事實經過:
A女跟B男是夫妻關係,A女因B男繳不出保釋金之原因,
而向第三人C借錢(因B男無法出來借錢),
且A女在借據上載明係為解決B男之事而借錢。
問題:
現已到還錢之期限,A女對C置之不理(C已窮盡辦法聯繫),
經C查A女之財產,發現其名下無任何財產,薪資微薄,
故想請問有何方法,可將B男拉近此債務中,再用支付命令請求支付債務?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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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5.162.148
1F:推 hcya:依民法242條代位行使A對B的請求權即可~ 04/30 16:58
2F:→ yanginru:樓上你確定?我是B的話我就聲明已清償...... 04/30 18:02
3F:→ yanginru:而且它是說為了解決B的保釋金...沒有說是代替B借錢 04/30 18:03
4F:→ yanginru:而且夫妻之間無代價的代交保釋金不是很離譜的事情 04/30 18:04
5F:→ yanginru:A也可以說是他自己願意借錢去幫B繳保釋金...借錢用途是A 04/30 18:04
6F:→ yanginru:的個人自由....錢到他手上她要怎麼用你管的著? 04/30 18:04
7F:→ yanginru:或者我是B也可以直接異議債權不存在.... 04/30 18:05
8F:推 hoboks:那就主觀預備合併吧 先位放B 備位放A 04/30 18:15
9F:→ hoboks:兩個都要不到 就是命了 04/30 18:15
10F:推 depravity:命 04/30 19:00
11F:推 hcya:我覺得有機會啊 畢竟B的確受有利益,AB間委任或無因管理的法 04/30 20:26
12F:→ hcya:律關係是有主張的可能~ 04/30 20:27
13F:→ Eventis:B講什麼根本不重要,重點是A無論如何是要不到錢了,多拖一個 04/30 23:00
14F:→ Eventis:人下水的微薄可能性總好過債權憑證. 04/30 23:00
15F:→ yanginru:我怎麼就看不出來C有辦法證明AB之間有委任關係? 05/01 00:29
16F:→ yanginru:而且本案哪來的無因管理?借貸關係中債務人所得金額本有自 05/01 00:29
17F:→ yanginru:由處分權...她高興拿到大街灑地上...妳有辦法嗎?或者他去 05/01 00:30
18F:→ yanginru:連續住了10天的老爺酒店...難道你有辦法去跟非債務人討債 05/01 00:30
19F:→ yanginru:又再說了...C有辦法證明A把錢拿去交B的保釋金? 05/01 00:31
20F:推 hoboks:看不出來是一回事啊 能多拖一人下水就多拖一人 05/01 12:42
21F:推 hoboks:以前我們所長接了一個案子 交給最資深的律師負責 05/01 12:44
22F:→ hoboks:是一個圖書館的負責人債務不履行的案子 05/01 12:45
23F:→ hoboks:結果先位聲明放的是 負責人與圖書館須連帶負賠償責任 05/01 12:46
24F:→ hoboks:所長就拿這案子教我們 不要以為資深律師亂寫 他都能當學長 05/01 12:47
25F:→ hoboks:一定有他的考量 原來是那位負責人早就惡名昭彰 05/01 12:47
26F:→ hoboks:欠一屁股債 跟他求償他早就沒錢 所以先位才會放侵權 05/01 12:48
27F:→ hoboks:故意能拉一個下水就算一個 05/01 12:49
28F:→ yanginru:圖書館負責人如果是欠個人債務.......除非你強執她的薪水 05/02 03:22
29F:→ yanginru:不然你因為私人債務要拉到圖書館一起下水@@~~~要上新聞溜 05/02 03:22
30F:→ Eventis:很明顯的h大拗了一個184+188進去. 05/03 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