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ic61420 (Eri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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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勞資] 保全人員離職後的競業條款法則
時間Fri Apr 29 00:14:00 2011
小弟這學期正好有修勞動法,此處就自己課堂所學,希望能給原PO一點幫助。
※ 引述《stitch527 (fd606)》之銘言:
: 標題: [勞資] 保全人員離職後的競業條款法則
: 時間: Thu Apr 28 12:57:57 2011
:
: 事實經過:
: 當事人原本就職於x泰保全公司,並被x泰保全安排於某醫學院擔任駐點保
: 全,但因x泰保全公司未標到醫學院100年保全業務,也未承諾將當事人安
: 排於其它地點駐點繼續擔任保全,當事人因經濟壓力,故依公司規定,工作未
: 滿1年於離職前10天提出辭呈,並於100年1月起任職於新公司-x安保全公司。
:
:
: 當事人任職於x安保全公司期間,又被安排在同間醫學院當任駐點保全,因前
: 公司定期僱用契約內有提到離職後6個月內不能於原駐點單位擔任保全,若違反
: 規定會被罰離職前3個月之平均薪資3倍,如今前公司X泰保全公司已寄出起訴
: 書,要求進行民事賠償,想請問以下幾個問題。
:
:
: 問題:
:
: 1.X泰保全公司之定期僱用契約書內未標明僱用期間及基本薪資,也未蓋該公司之
: 大小章,此契約是否具法律效力?
:
: 2.保全人員工作性質是否屬於競業條款內之專業性?定期僱用契約內有提到離職後6個月
: 內不能於原駐點單位擔任保全,但因新東家安排下別無選擇,是否觸犯競業條款?
:
競業禁止條款在實務上的判斷,可以參考勞委會台(89)勞資二字第0036255號函,其中有
有提到五項衡量原則:
1.企業或雇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
2.勞工須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
3.對勞工限制範圍應有合理範疇
4.對勞工有因競業禁止損失之補償
5.離職之勞工競業行為須有顯著背信性
採相同見解的判決請參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5年度勞訴字78號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87
年度勞上字第18號民事判決等。
如果法院採取這種判斷標準,則本案應該算蠻樂觀的,因為既無代償措施,也看不出勞工
的職位高到知道雇主的客戶資料之類的營業秘密,不過這只是我的臆測,法院也許會對事
實有不同的認定。
6個月感覺還算在合理限制範圍就是了。
: 3.若契約具法律效力,當事者於x泰保全才任職4個月,遭判賠給付資方3個月平均薪資3倍
: 是否過多?通常這種案件若勞方敗訴大概要判賠多少?
:
競業禁止條款的五原則是法院的第一層判斷,如過法院認為條款成立的話,就會對違約金
的金額作調整,畢竟民法252條也有此規定。
至於判斷的標準為何,法院會就事實審酌雇主所受到的損失、當事的經濟狀況、擔任職務
即服務年資與獲知秘密的多寡等等,採此見解者參台灣高等法院80年度上字1499號判決。
就本案來說,即使法院認為條款成立也會對違約金酌減吧,法院那麼喜歡砍違約金...
而且本案也看不出業者受到什麼損害,你也有說勞方才服務幾個月,職位又不高。
判決我有看過砍一半的、砍到剩十分之一的,當然也有全賠的。
: 4.起訴是否會很麻煩且費用昂貴,因起訴書內聲明內容提到起訴費用由被告負擔,是
: 否若勝訴也要付起訴費費用?
我還沒學訴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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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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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擔任保全期間,每日超時工作晚間6點至隔日早晨6點的大夜班,保全公司也只
: 保最底勞保薪資,但因無其它專業技能找不到其它工作,年紀又快60歲了,
: 任職4個月被罰3個月薪水,實在無法負擔,但此契約又不得簽,導至後續就職上出現問題
: ,起訴時的律師費當事人可能也無法負擔,故向各位版友尋求協助,希望能得到解答。
: 萬分感謝
:
加油!!
勞委會網站有很多資源,像是競業禁止條款參考手冊:
http://tinyurl.com/6jx6p2g
可以多多利用!!
內容如有錯誤懇請板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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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eric61420 來自: 140.119.156.118 (04/29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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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推 stitch527:謝謝提供相關的條款手冊,感謝你 04/29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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