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ic61420 (Eri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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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劳资] 保全人员离职後的竞业条款法则
时间Fri Apr 29 00:14:00 2011
小弟这学期正好有修劳动法,此处就自己课堂所学,希望能给原PO一点帮助。
※ 引述《stitch527 (fd606)》之铭言:
: 标题: [劳资] 保全人员离职後的竞业条款法则
: 时间: Thu Apr 28 12:57:57 2011
:
: 事实经过:
: 当事人原本就职於x泰保全公司,并被x泰保全安排於某医学院担任驻点保
: 全,但因x泰保全公司未标到医学院100年保全业务,也未承诺将当事人安
: 排於其它地点驻点继续担任保全,当事人因经济压力,故依公司规定,工作未
: 满1年於离职前10天提出辞呈,并於100年1月起任职於新公司-x安保全公司。
:
:
: 当事人任职於x安保全公司期间,又被安排在同间医学院当任驻点保全,因前
: 公司定期雇用契约内有提到离职後6个月内不能於原驻点单位担任保全,若违反
: 规定会被罚离职前3个月之平均薪资3倍,如今前公司X泰保全公司已寄出起诉
: 书,要求进行民事赔偿,想请问以下几个问题。
:
:
: 问题:
:
: 1.X泰保全公司之定期雇用契约书内未标明雇用期间及基本薪资,也未盖该公司之
: 大小章,此契约是否具法律效力?
:
: 2.保全人员工作性质是否属於竞业条款内之专业性?定期雇用契约内有提到离职後6个月
: 内不能於原驻点单位担任保全,但因新东家安排下别无选择,是否触犯竞业条款?
:
竞业禁止条款在实务上的判断,可以参考劳委会台(89)劳资二字第0036255号函,其中有
有提到五项衡量原则:
1.企业或雇主须有依竞业禁止特约之保护利益存在
2.劳工须有一定之职务或地位
3.对劳工限制范围应有合理范畴
4.对劳工有因竞业禁止损失之补偿
5.离职之劳工竞业行为须有显着背信性
采相同见解的判决请参台湾台北地方法院85年度劳诉字78号民事判决、台湾高等法院87
年度劳上字第18号民事判决等。
如果法院采取这种判断标准,则本案应该算蛮乐观的,因为既无代偿措施,也看不出劳工
的职位高到知道雇主的客户资料之类的营业秘密,不过这只是我的臆测,法院也许会对事
实有不同的认定。
6个月感觉还算在合理限制范围就是了。
: 3.若契约具法律效力,当事者於x泰保全才任职4个月,遭判赔给付资方3个月平均薪资3倍
: 是否过多?通常这种案件若劳方败诉大概要判赔多少?
:
竞业禁止条款的五原则是法院的第一层判断,如过法院认为条款成立的话,就会对违约金
的金额作调整,毕竟民法252条也有此规定。
至於判断的标准为何,法院会就事实审酌雇主所受到的损失、当事的经济状况、担任职务
即服务年资与获知秘密的多寡等等,采此见解者参台湾高等法院80年度上字1499号判决。
就本案来说,即使法院认为条款成立也会对违约金酌减吧,法院那麽喜欢砍违约金...
而且本案也看不出业者受到什麽损害,你也有说劳方才服务几个月,职位又不高。
判决我有看过砍一半的、砍到剩十分之一的,当然也有全赔的。
: 4.起诉是否会很麻烦且费用昂贵,因起诉书内声明内容提到起诉费用由被告负担,是
: 否若胜诉也要付起诉费费用?
我还没学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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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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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担任保全期间,每日超时工作晚间6点至隔日早晨6点的大夜班,保全公司也只
: 保最底劳保薪资,但因无其它专业技能找不到其它工作,年纪又快60岁了,
: 任职4个月被罚3个月薪水,实在无法负担,但此契约又不得签,导至後续就职上出现问题
: ,起诉时的律师费当事人可能也无法负担,故向各位版友寻求协助,希望能得到解答。
: 万分感谢
:
加油!!
劳委会网站有很多资源,像是竞业禁止条款参考手册:
http://tinyurl.com/6jx6p2g
可以多多利用!!
内容如有错误恳请板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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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eric61420 来自: 140.119.156.118 (04/29 00:16)
1F:推 grapelight:推好心 04/29 21:14
2F:推 stitch527:谢谢提供相关的条款手册,感谢你 04/29 22:13
3F:推 pilifonbao: 推好心 08/05 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