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an810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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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其他] 住戶區分人大會的決議就無敵了嗎?
時間Wed Apr 27 09:29:50 2011
事實經過:
我所住的大廈的頂樓平台為所有住戶共有的
而甲住戶經多年前某次大廈的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同意,
可以使用大廈頂樓平台的空間種花
而位於甲住戶種花下方(頂樓平台下方)的住戶
擔憂樓頂長期種花的水量和多餘之重量會導致水泥潮濕進而破壞防水層
有漏水的問題發生
想於下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提案訴請撤離這些物品
但若多數區分所有權人投票否決此案
問題:
1.是否還有其他更高權利的法條可以去保障自己(我看到這篇文章裡有談到判例
http://tw.myblog.yahoo.com/jw!Pv.YxNCWFByClwmMW3n7/article?mid=1045
但他的意思是否是就算所有人通過的事有可能是不合更高法律的?
而高法院解釋對我們有什麼有利的地方啊??)
2.若真的上面種花的事已無法改變,希望與對方簽立漏水相關義務和賠賞的合約
包括抓漏廠商的選擇權或選擇規則,以及因不同危害程度維修方式也有不同
還有若需破壞裝簧來修漏水處這筆費用的規屬
要和對方談這些細則是否有什麼法條是可以強制對方需面對這些行為的後果
另外也有個困惑
民事法和住戶區分人大會同義的結果哪個大啊?...
我們管理員是表示就算我們想用告的也告不贏
他說區分所有人大會上面的決議是最高參照標準
去外面告別人不會理你的
讓我們感到無法保障自己的權益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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