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y228 (不忘初心,始終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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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消費] 請問房屋仲介費退還問題
時間Tue Apr 26 23:53:53 2011
事實經過:
去年我們買了一間房子(含車位),交屋當天該車位有車子停放,
當下有立即向仲介反映,仲介表示該車位是前屋主借朋友停,我們
當天交屋完成,他會通知該朋友不要再停放。當時也沒想太多,就
簽約了。
隔了幾天之後,我們才發現該車位算是有糾紛,於是我們有要求
仲介負責處理好。仲介先找前屋主、第三人跟我們出來協調,當天
協調未成,仲介本來說會繼續幫我們處理,但拖了兩個月都沒消沒
息,打電話問他們卻說:反正你們又不急著搬進去,再給他們一點
時間。後來拖了兩個月,他們才說沒辦法處理,叫我們自己報警。
目前該車位糾紛已處理完畢,但仲介這段期間完全不聞不問。我
們在處理車位糾紛的過程中,得知仲介在銷售房子時,即應知道該
車位有糾紛的情形,卻未據實以告。因此我詢問消保會,消保會表
示可以幫我們協調,並要我們先寄存證信函,要求仲介返還當初收
的服務費。
不過存證信函寄出之後,台北總公司有打電話來表示,依據民法
什麼什麼的規定,這算是權利瑕疵,仲介只能居間盡力協調處理,
即使處理不成,他們該做的都做了,所以他們不用退還服務費,並
說我們只能針對賣方要求賠償;加盟店也表示不願意與我們協調和
解。
問題:
一、請問我基於前述事情經過,要求仲介應退還部分仲介費,是否
有法源依據呢?因為我查了民法關於物之瑕疵、權利瑕疵及居
間的條文,大部分是提到賣方要負賠償責任,仲介好像真的是
不用退還這部份的服務費用,我被這部分的條文搞的有點混亂
二、我另外有看到一些資料,大意是說「房屋買賣,仲介對買方有
調查跟告知的義務」;「服務有瑕疵可以請求仲介費減收」,
想請問這段話是否可以消保法第22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21及26條做為法源依據?還是有其他的法源依據呢?
三、另外,「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公
告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於應記
載事項第六條第四項明文所定條文內容如下:受託人(即仲介
)製作不動產說明書,應指派不動產經紀人簽章,並經委託人
(即賣方)簽認後,將副本交委託人留存,經紀人員並負有誠
實告知買方之義務,如有隱瞞不實,受託人與其經紀人員應連
帶負一切法律責任,其因而生損害於委託人者,受託人應負賠
償責任。」請問這段文字在此案例是否適用?但我這邊只有「
買賣契約書」,並沒有「不動產說明書」,對這件案子否會有
影響呢?
四、我們當初並沒有跟仲介簽訂契約(仲介有跟賣方簽訂契約),只
有仲介收取服務費用的收據而已,這是否會影響後續民事訴訟
呢?(假設協調不成的話,我們有考慮提起訴訟)
事情經過很長,問題更長(囧rz),很感謝各位幫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
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謝謝。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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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istzujung:應該要簽署不動產說明書... 04/28 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