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y228 (不忘初心,始终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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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消费] 请问房屋仲介费退还问题
时间Tue Apr 26 23:53:53 2011
事实经过:
去年我们买了一间房子(含车位),交屋当天该车位有车子停放,
当下有立即向仲介反映,仲介表示该车位是前屋主借朋友停,我们
当天交屋完成,他会通知该朋友不要再停放。当时也没想太多,就
签约了。
隔了几天之後,我们才发现该车位算是有纠纷,於是我们有要求
仲介负责处理好。仲介先找前屋主、第三人跟我们出来协调,当天
协调未成,仲介本来说会继续帮我们处理,但拖了两个月都没消没
息,打电话问他们却说:反正你们又不急着搬进去,再给他们一点
时间。後来拖了两个月,他们才说没办法处理,叫我们自己报警。
目前该车位纠纷已处理完毕,但仲介这段期间完全不闻不问。我
们在处理车位纠纷的过程中,得知仲介在销售房子时,即应知道该
车位有纠纷的情形,却未据实以告。因此我询问消保会,消保会表
示可以帮我们协调,并要我们先寄存证信函,要求仲介返还当初收
的服务费。
不过存证信函寄出之後,台北总公司有打电话来表示,依据民法
什麽什麽的规定,这算是权利瑕疵,仲介只能居间尽力协调处理,
即使处理不成,他们该做的都做了,所以他们不用退还服务费,并
说我们只能针对卖方要求赔偿;加盟店也表示不愿意与我们协调和
解。
问题:
一、请问我基於前述事情经过,要求仲介应退还部分仲介费,是否
有法源依据呢?因为我查了民法关於物之瑕疵、权利瑕疵及居
间的条文,大部分是提到卖方要负赔偿责任,仲介好像真的是
不用退还这部份的服务费用,我被这部分的条文搞的有点混乱
二、我另外有看到一些资料,大意是说「房屋买卖,仲介对买方有
调查跟告知的义务」;「服务有瑕疵可以请求仲介费减收」,
想请问这段话是否可以消保法第22条、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
第21及26条做为法源依据?还是有其他的法源依据呢?
三、另外,「依消费者保护法第17条及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公
告不动产委托销售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於应记
载事项第六条第四项明文所定条文内容如下:受托人(即仲介
)制作不动产说明书,应指派不动产经纪人签章,并经委托人
(即卖方)签认後,将副本交委托人留存,经纪人员并负有诚
实告知买方之义务,如有隐瞒不实,受托人与其经纪人员应连
带负一切法律责任,其因而生损害於委托人者,受托人应负赔
偿责任。」请问这段文字在此案例是否适用?但我这边只有「
买卖契约书」,并没有「不动产说明书」,对这件案子否会有
影响呢?
四、我们当初并没有跟仲介签订契约(仲介有跟卖方签订契约),只
有仲介收取服务费用的收据而已,这是否会影响後续民事诉讼
呢?(假设协调不成的话,我们有考虑提起诉讼)
事情经过很长,问题更长(囧rz),很感谢各位帮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议,
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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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istzujung:应该要签署不动产说明书... 04/28 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