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ffkey (真相是殘酷各屁)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勞資] 請問這"競業禁止條款"是不是太不合理了
時間Mon Apr 18 14:51:19 2011
朋友在公司今年4-5年了,
在公司裡擔任業務性質工作
公司最近因為有人離職開公司
公司在他同事離職後沒幾天,就發這同意書下來要每人簽
他給我看了一下
發現裡面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
(第五點、第七點等)
但對法律不熟,不知道不合理是不是也不合法?
想請大家看看
假如不簽的話可以說裡面哪些條款因為勞基法的關係,可以不簽
另外,因為不簽的話,公司想讓他走路,可以拿資遣費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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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及競業禁止同意書
本人任職於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並願遵守如下約定:
一、本同意書所稱之營業秘密,包括本公司經營之產品來源及運用;客戶資料
及客戶相關報價。
二、本人因任職於公司期間所知悉或持有公司之一切營業秘密,除職務之正常
使用之外,非經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告知、交付、公開發表或以任何
方式使自己或第三者使用及得知。
三、本人任職期間期間所知悉之營業秘密,無論於任職期間及離職或,接應遵
守本同意書之保密義務。
四、本人離職後二年內,非經公司疏密之同意,不得為下列之行為:
(一)以自己或借用他人之名義,經營與本公司業務中特定技術、開發之產
品或投資上述事業。
(二)擔任與公司業務產品產品相同之通司、商號或個人之受僱人、受任人
、或顧問。
(三)任職前已擁有之特定技術不在此限。
五、本人之同意支付薪水中已包括有離職後兩年內不得為前款之競業禁止之補
償。
六、其他約定:
(四)本人任職期間,願遵守公司所訂規章、規則、作業規定等。
(五)本人於離職時,應竭誠辦理移交手續,如有移交不清,及視為違反本
同意書。
七、如本人有違反本同意書者,本人同意公司得立即終止兩方之僱佣關係外,
本人病院幣立即賠償公司之損害三倍金額之懲罰性違約金。
本人若違反本件同意書至生訴訟者,並應負擔公司所支付之律師費、訴訟
費等全部費用。
八、因本同意書所產生之糾紛,立同意書人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省
管轄法院,並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九、本人確實知曉上述約定,並同意而簽名於下。
此敬
立同意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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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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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eric61420:公司要你走路,當然可以拿資遣費阿 04/18 14:56
2F:推 Forestier:勞委會說只要合民法就可以 合不合理要給民事庭判定 04/18 15:05
3F:→ Forestier:薪水部分是一定要給你 但合約賠償要自行用民事訴訟解決 04/18 15:06
4F:→ offkey:但第七點 又要員工幫公司出訴訟費.... 04/18 15:39
5F:推 jorda:已經在職的員工沒有義務要補簽 04/18 21:04
6F:→ bobjohns:競業2年 要給錢的 沒給公司都是輸的居多 04/19 2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