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veloser (不良豬)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手機遺失處理方法的真實性探討(網路消息)
時間Sat Apr 16 16:32:53 2011
※ 引述《yanginru (星空幻羽)》之銘言:
: 本篇來源為本人信箱內的垃圾信件...今天忽然心血來潮給她點開來看看
: 請各未來評斷看看這封信的內容,是不是又一個網路謠言?
: -------------以下是信件內容------------------
: 標題為:掉了手機絕對、絕對不要先向電話公司停話,做錯流程差很多
: 第1:直接去警察局報遺失,記得拿報案三聯單,一定要拿。
遺失沒有三聯單
你魯到死也沒有
: 第2:保佑對方沒事用你的 sim卡亂打,打越多越好,手機越容易找回。
對一半吧
如果是他笨到撥給親朋好友亂聊 的確越容易掌握這個人身份
: 第3:要求系統商寄送帳單明細。
ok
: 第4:收到上月帳單後,拿著報案三聯單,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皆可扣除
: ( 法律規定的 )。
這民法跟契約問題 我不懂
: 有趣的來了,系統商收不到手機自遺失至停話中的損失,他會找誰要呢?
: 損失的越多你的手機越快找回......(電信法第56條 )
第 56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
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
電信器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
罰金。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
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有什麼關連????????
: 太晚知道這訊息了有時覺得法律真的是保護壞人的
: 反正好人很好欺負...不懂得這些法律細洞也不敢有啥動作
: 我家前陣子也是如此,我媽手機晶片被人掉包了打了七萬多的色情電話,向系統業者
: (中華電信) 停話(業者在 12小時後才停話)。
: 並詢問後續該如何處理時,業者也沒在第一時間告知我們要去警局報遺失。
: 一直到一個月後業者一直打電話來催繳,並說若我們不繳,他們要呈到警局去......
: 而後等了快半個月在主動詢問警局處理進度,警局才說要移交到電信警局去查......
: 查阿查......半個月又過了......
: 我們仍是必須繳交這些錢 自動扣你的薪水,反正你們只能認命繳這些錢就是......
: 頂多,幫我們爭取到我們停話後,所撥出的費用,由業者自行吸收(約六千元 )......
: 由於一直都查不出是哪個人做的......
: 電信警局說:「電信業者並沒有在第一時間停話...我們也沒立刻報遺失(那時哪知道啊)
: ,這中間的通話費必須也是要由我們這些消費者付費 (還強調這是常識ㄟ )。
: 只要找不到兇手......不繳的話會移送......
: 還很好心的說~~~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第五章 罰則
: 第五十六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
: 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
: 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 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五十六條之一
: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
: 十萬元以下罰金。
: 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犯第一項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 ~~轉貼信件,供大伙參考~~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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