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veloser (不良猪)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手机遗失处理方法的真实性探讨(网路消息)
时间Sat Apr 16 16:32:53 2011
※ 引述《yanginru (星空幻羽)》之铭言:
: 本篇来源为本人信箱内的垃圾信件...今天忽然心血来潮给她点开来看看
: 请各未来评断看看这封信的内容,是不是又一个网路谣言?
: -------------以下是信件内容------------------
: 标题为:掉了手机绝对、绝对不要先向电话公司停话,做错流程差很多
: 第1:直接去警察局报遗失,记得拿报案三联单,一定要拿。
遗失没有三联单
你鲁到死也没有
: 第2:保佑对方没事用你的 sim卡乱打,打越多越好,手机越容易找回。
对一半吧
如果是他笨到拨给亲朋好友乱聊 的确越容易掌握这个人身份
: 第3:要求系统商寄送帐单明细。
ok
: 第4:收到上月帐单後,拿着报案三联单,去系统商要求自遗失日期後的通话费皆可扣除
: ( 法律规定的 )。
这民法跟契约问题 我不懂
: 有趣的来了,系统商收不到手机自遗失至停话中的损失,他会找谁要呢?
: 损失的越多你的手机越快找回......(电信法第56条 )
第 56 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线、无线或其他电磁方式,盗接或
盗用他人电信设备通信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五十
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供自己或第三人盗接或盗用他人电信设备通信,而制造、变造或输入
电信器材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
罚金。意图供第三人盗接或盗用他人电信设备通信,而贩卖、转让、出租
或出借电信器材者,亦同。
意图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项之电信器材者,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项及第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有什麽关连????????
: 太晚知道这讯息了有时觉得法律真的是保护坏人的
: 反正好人很好欺负...不懂得这些法律细洞也不敢有啥动作
: 我家前阵子也是如此,我妈手机晶片被人掉包了打了七万多的色情电话,向系统业者
: (中华电信) 停话(业者在 12小时後才停话)。
: 并询问後续该如何处理时,业者也没在第一时间告知我们要去警局报遗失。
: 一直到一个月後业者一直打电话来催缴,并说若我们不缴,他们要呈到警局去......
: 而後等了快半个月在主动询问警局处理进度,警局才说要移交到电信警局去查......
: 查阿查......半个月又过了......
: 我们仍是必须缴交这些钱 自动扣你的薪水,反正你们只能认命缴这些钱就是......
: 顶多,帮我们争取到我们停话後,所拨出的费用,由业者自行吸收(约六千元 )......
: 由於一直都查不出是哪个人做的......
: 电信警局说:「电信业者并没有在第一时间停话...我们也没立刻报遗失(那时哪知道啊)
: ,这中间的通话费必须也是要由我们这些消费者付费 (还强调这是常识ㄟ )。
: 只要找不到凶手......不缴的话会移送......
: 还很好心的说~~~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
: 第五章 罚则
: 第五十六条
: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线、无线或其他电磁方式,盗接或盗用他人电信设
: 备通信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意图供自己或第三人盗接或盗用他人电信设备通信,而制造、变造或输入电信器材者,处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意图供第三人盗接或盗用
: 他人电信设备通信,而贩卖、转让、出租或出借电信器材者,亦同。
: 意图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项之电信器材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
: 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一项及第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 第五十六条之一
: 违反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五
: 十万元以下罚金。
: 电信事业之负责人或其服务人员利用业务上之机会,犯前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 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二百万元以下罚金。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 犯第一项之罪者,须告诉乃论。
: ~~转贴信件,供大伙参考~~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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