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anginru (星空幻羽)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網路消息關於手機遺失的真實性探討
時間Sat Apr 16 00:35:28 2011
本篇來源為本人信箱內的垃圾信件...今天忽然心血來潮給她點開來看看
請各未來評斷看看這封信的內容,是不是又一個網路謠言?
-------------以下是信件內容------------------
標題為:掉了手機絕對、絕對不要先向電話公司停話,做錯流程差很多
第1:直接去警察局報遺失,記得拿報案三聯單,一定要拿。
第2:保佑對方沒事用你的 sim卡亂打,打越多越好,手機越容易找回。
第3:要求系統商寄送帳單明細。
第4:收到上月帳單後,拿著報案三聯單,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皆可扣除
( 法律規定的 )。
有趣的來了,系統商收不到手機自遺失至停話中的損失,他會找誰要呢?
損失的越多你的手機越快找回......(電信法第56條 )
太晚知道這訊息了有時覺得法律真的是保護壞人的
反正好人很好欺負...不懂得這些法律細洞也不敢有啥動作
我家前陣子也是如此,我媽手機晶片被人掉包了打了七萬多的色情電話,向系統業者
(中華電信) 停話(業者在 12小時後才停話)。
並詢問後續該如何處理時,業者也沒在第一時間告知我們要去警局報遺失。
一直到一個月後業者一直打電話來催繳,並說若我們不繳,他們要呈到警局去......
而後等了快半個月在主動詢問警局處理進度,警局才說要移交到電信警局去查......
查阿查......半個月又過了......
我們仍是必須繳交這些錢 自動扣你的薪水,反正你們只能認命繳這些錢就是......
頂多,幫我們爭取到我們停話後,所撥出的費用,由業者自行吸收(約六千元 )......
由於一直都查不出是哪個人做的......
電信警局說:「電信業者並沒有在第一時間停話...我們也沒立刻報遺失(那時哪知道啊)
,這中間的通話費必須也是要由我們這些消費者付費 (還強調這是常識ㄟ )。
只要找不到兇手......不繳的話會移送......
還很好心的說~~~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第五章 罰則
第五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
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
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五十六條之一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
十萬元以下罰金。
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轉貼信件,供大伙參考~~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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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6.212.214
1F:推 drusilla:我媽跟中華電信有業務關係,她說不可能會幫失主付那個錢 04/16 00:42
2F:→ g243536:不能噓可惡~~遺失是刑案嗎??? 04/16 00:48
3F:→ yanginru:樓上老兄....我都講我轉載了....又沒講給你噓的.... 04/16 00:51
4F:→ yanginru:我都已經暗示了這是個網路謠言...可是有人在fb上跟我打賭 04/16 00:52
5F:→ yanginru:何必這樣呢...他還信誓旦旦的說可以提侵占的告訴@@~~~ 04/16 00:53
6F:推 hugosapphire:提侵占的告訴? 小心還沒告成功自己反而先成立未指定 04/16 02:53
7F:→ hugosapphire:人犯的誣告.. 04/16 02:54
8F:→ RankA56:56條依文義,...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 04/16 03:01
9F:→ RankA56:光拿你掉的手機打也罰不到。哈 04/16 03:02
10F:→ RankA56:這篇網路謠言好像2007年就被網路追追追破解過了 04/16 03:02
11F:→ ChrisBear:直接打給電信公司限制撥出就好 可接不能撥 重新申請sim 04/16 07:54
12F:推 ChrisBear:可以提侵占或是侵占遺失物的告訴啊 04/16 08:01
13F:→ ChrisBear:誣告沒這麼容易成立 04/16 08:02
14F:→ ChrisBear:for 手機遺失(被減走)或被偷(320) 04/16 08:02
15F:→ ChrisBear:更正一下337而已 335要有法律或契約為持有原因 04/16 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