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anginru (星空幻羽)
看板PttLifeLaw
标题[其他] 网路消息关於手机遗失的真实性探讨
时间Sat Apr 16 00:35:28 2011
本篇来源为本人信箱内的垃圾信件...今天忽然心血来潮给她点开来看看
请各未来评断看看这封信的内容,是不是又一个网路谣言?
-------------以下是信件内容------------------
标题为:掉了手机绝对、绝对不要先向电话公司停话,做错流程差很多
第1:直接去警察局报遗失,记得拿报案三联单,一定要拿。
第2:保佑对方没事用你的 sim卡乱打,打越多越好,手机越容易找回。
第3:要求系统商寄送帐单明细。
第4:收到上月帐单後,拿着报案三联单,去系统商要求自遗失日期後的通话费皆可扣除
( 法律规定的 )。
有趣的来了,系统商收不到手机自遗失至停话中的损失,他会找谁要呢?
损失的越多你的手机越快找回......(电信法第56条 )
太晚知道这讯息了有时觉得法律真的是保护坏人的
反正好人很好欺负...不懂得这些法律细洞也不敢有啥动作
我家前阵子也是如此,我妈手机晶片被人掉包了打了七万多的色情电话,向系统业者
(中华电信) 停话(业者在 12小时後才停话)。
并询问後续该如何处理时,业者也没在第一时间告知我们要去警局报遗失。
一直到一个月後业者一直打电话来催缴,并说若我们不缴,他们要呈到警局去......
而後等了快半个月在主动询问警局处理进度,警局才说要移交到电信警局去查......
查阿查......半个月又过了......
我们仍是必须缴交这些钱 自动扣你的薪水,反正你们只能认命缴这些钱就是......
顶多,帮我们争取到我们停话後,所拨出的费用,由业者自行吸收(约六千元 )......
由於一直都查不出是哪个人做的......
电信警局说:「电信业者并没有在第一时间停话...我们也没立刻报遗失(那时哪知道啊)
,这中间的通话费必须也是要由我们这些消费者付费 (还强调这是常识ㄟ )。
只要找不到凶手......不缴的话会移送......
还很好心的说~~~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六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线、无线或其他电磁方式,盗接或盗用他人电信设
备通信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供自己或第三人盗接或盗用他人电信设备通信,而制造、变造或输入电信器材者,处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意图供第三人盗接或盗用
他人电信设备通信,而贩卖、转让、出租或出借电信器材者,亦同。
意图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项之电信器材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
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一项及第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五十六条之一
违反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五
十万元以下罚金。
电信事业之负责人或其服务人员利用业务上之机会,犯前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二百万元以下罚金。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犯第一项之罪者,须告诉乃论。
~~转贴信件,供大伙参考~~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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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26.212.214
1F:推 drusilla:我妈跟中华电信有业务关系,她说不可能会帮失主付那个钱 04/16 00:42
2F:→ g243536:不能嘘可恶~~遗失是刑案吗??? 04/16 00:48
3F:→ yanginru:楼上老兄....我都讲我转载了....又没讲给你嘘的.... 04/16 00:51
4F:→ yanginru:我都已经暗示了这是个网路谣言...可是有人在fb上跟我打赌 04/16 00:52
5F:→ yanginru:何必这样呢...他还信誓旦旦的说可以提侵占的告诉@@~~~ 04/16 00:53
6F:推 hugosapphire:提侵占的告诉? 小心还没告成功自己反而先成立未指定 04/16 02:53
7F:→ hugosapphire:人犯的诬告.. 04/16 02:54
8F:→ RankA56:56条依文义,...以有线、无线或其他电磁方式..... 04/16 03:01
9F:→ RankA56:光拿你掉的手机打也罚不到。哈 04/16 03:02
10F:→ RankA56:这篇网路谣言好像2007年就被网路追追追破解过了 04/16 03:02
11F:→ ChrisBear:直接打给电信公司限制拨出就好 可接不能拨 重新申请sim 04/16 07:54
12F:推 ChrisBear:可以提侵占或是侵占遗失物的告诉啊 04/16 08:01
13F:→ ChrisBear:诬告没这麽容易成立 04/16 08:02
14F:→ ChrisBear:for 手机遗失(被减走)或被偷(320) 04/16 08:02
15F:→ ChrisBear:更正一下337而已 335要有法律或契约为持有原因 04/16 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