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queswu (jacqueswu)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勞資] 離職後不得從事同性質工作?
時間Thu Apr 14 12:12:15 2011
事實經過:
在某一家公司工作,有簽"離職後兩年內不得從事同性質工作"。但試用期兩個月
期間自動申請離職,應當不算正式員工。
問題:
試用期沒正式成為員工的強況下,簽這個東西有效且合法嗎? 因為有其他公司也
在找人,就是同性質的公司...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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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240.216.207
1F:→ jacqueswu:前面文章好像有提到的"競業條款"? 04/14 12:20
2F:→ eric61420:主要還是判斷競業禁止條款的必要性跟合理性,至於試用期 04/14 18:44
3F:→ eric61420:其實還是有可能知悉營業秘密等,所以應該不會是重點 04/14 1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