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saka (撒卡)
看板PttLifeLaw
標題[車禍] 責任歸屬與和解問題
時間Tue Apr 5 00:54:47 2011
一、車禍發生日期:
2011/03/27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騎士(本人)沒事,對方(行人)被撞至倒地,右後腦約縫三針,輕微腦震盪,
腦部斷層掃瞄無內出血及血腫,左腳踝扭傷(初步X光無骨裂骨折情況),本周會至
傷者附近醫院再進行檢查。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稍後交通大隊至醫院做本人筆錄,對方表示因受衝擊較大暫無法接受筆錄。
現場保存至交通隊畫完示意圖後,本人才騎車至醫院探視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有強制險,對方保險情況不清楚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當日晚上騎在車道靠右的位置,當天下雨可能造成視線不佳,等發現時,行人走在汽
車停車格左方,非在人行道上,當時採取緊急煞車,但還是以機車右方撞至路人,有
證人在場,但當時忙著連絡救護車,無留證人資料,目前也找不到,車速約40左右,
撞擊後車子沒倒,順勢停在路旁,送醫急救,傷者於急診室觀察至隔天早上,陪同傷
者家屬辦理出院手續,下午連絡保險公司處理,有意與對方商談和解,其間還因為傷
者於車禍事故登記聯單留下手機號碼為友人,無法連絡上,但之後有與傷者慰問傷勢
與後續處理方式,但唯對方提出理賠金額與本人理解差距過大,故目前尚未談成和解
。
示意圖如下
==========分隔線========================
人 行 道
-------------------------------------
停車格|停車格|停車格|停車格|停車格|停車格| 斑馬線
-------------------------------------
斑馬線
車道 斑馬線
斑馬線
-------------------------------------
車道 斑馬線
→→ 斑馬線
行車方向→→→→→→→→→→→→→→→→↗行人↘ 斑馬線
-------------------------------------
停車格|停車格|停車格|停車格|停車格|停車格| ↘(機車位置,箭頭為龍頭方向
-------------------------------------
人 行 道
-------------------------------------
==========分隔線========================
六、問題:
想請教各位:
1.關於如果要申請調解委員會處理,是否只能於報案派出所申請?
2.關於路權部份,究是誰的責任規屬大?
3.在談和解時,我已表明除了強制險所賠之醫療費外,會提供一筆賠償金,但因對方
提出的和解金超出預期,後續是否可等一個月後的初步研判結果出來再與對方討論
?如果兩邊沒有共識,對方是否可告我過失傷害?或是車禍受傷方一定有提告之權利?
4.下列法條解釋(網路上搜尋結果),但盡相當之注意義務這句相當模糊,有哪位可以
協助解釋一下?
最高法院八四年台上字第五三六0號判例:
「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
義務,以防止危險之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若因此而
發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
5.各位給小弟的建議: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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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195.88
1F:推 depravity: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3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4條 04/05 01:06
2F:→ depravity:直接跟妳說 妳沒有遵守交通安全規則比較快 XD 04/05 01:07
感謝depravity提供之法條,提供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3條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
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
、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
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
,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那行人呢,剛查詢結果如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修正)
第 78 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
邊通行。
圖中已示意,在停車格旁,有行人專屬人行道,行人是否也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編輯: resaka 來自: 59.115.195.88 (04/05 01:58)
3F:推 depravity:妳有責就夠告妳過失傷害了 除非妳不怕刑責 不然..... 04/05 02:04
4F:→ resaka:所以就是說,因為他有受傷,所以不論初步研判責任結果如何 04/05 02:06
5F:→ resaka:都可以告我過失傷害,對嗎? 04/05 02:07
6F:→ MarsET:重點是你有沒有肇事責任吧 04/05 03:41
MarsET您好:
目前看來對方如我前面PO的法條,對方應持我下雨無保持隨時停車的速度,且
對方有受傷,所以可告我過失傷害。
我目前只能強調對方沒有行走人行道而走在車道上,可是因為我沒受傷只有車
殼損傷,那我是否也可對他提出過失罪?還是我的責任會比行人大?
謝謝
※ 編輯: resaka 來自: 59.115.195.88 (04/05 09:15)
7F:推 depravity:毀損不罰過失 XD 04/05 10:54
感謝各位版友給的意見,故歸納如下,請版友指教
若要等一個月後的鑑定報告出來,除非可證明肇事主因100%為行人,
否則對方在刑事責任上,都可對我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反之對方予我,無任何刑事責任?
※ 編輯: resaka 來自: 59.115.195.88 (04/05 11:35)
8F:推 yanginru:1不可能對方肇事主因.2.如果對方在斑馬線5公尺內..嘿嘿 04/08 2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