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uteyuzi (幫幫媽咪)
看板PttLifeLaw
標題[消費] 積欠餐費
時間Tue Apr 5 00:23:55 2011
事實經過:
我於97年五月11日生了第一個寶寶
訂了月子餐
付了訂金三千元
月子餐老闆娘以下簡稱A小姐
當時聲稱 怕我們月子餐不合口味
可以先以醫院餐方式收費(他口頭說的 沒有憑據)
醫院餐一天一千 自然產住院三天是三千元
在吃醫院餐期間
不太合口味 有打電話問A小姐 口味不合
三千元可以吃到何時呢?
他說可以吃到五月14日 中午
後來因為我恢復良好
我就提早出院 最後三份餐點請他送到我娘家
最後一餐 還問我說 為什麼不訂了
我先生和她說 不合口味
就這樣 過了兩年
99年八月中 我收到了民事簡易庭通知
說我積欠餐費 1500
收據上的確是寫 未滿10天一天一千五
可是當初是A小姐和我說 先以醫院餐訂(無憑無據)
而且就算有欠錢
電話沒換 都沒告知 直接說找不到人
問題:
民法中是不是有一條 欠費 兩年追溯期 過了 可以不追討呢?
若是 是以法院收卷日為準還是 警局登錄三聯單的日期為準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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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6.125.196
1F:推 depravity:民事以法院收到那天為準 04/05 00:31
2F:→ cuteyuzi:請問您是指 收案日期是嗎 所以我可以不用付款對吧 謝謝 04/05 00:35
3F:推 scott2009:通知單給你是指法院已經受理,至於對造何時遞狀 開庭之 04/05 08:28
4F:→ scott2009:後再去抗辯吧 謝謝 04/05 08:29
5F:→ mrschiu:建議還可以請教消保官.. 04/06 2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