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uteyuzi (帮帮妈咪)
看板PttLifeLaw
标题[消费] 积欠餐费
时间Tue Apr 5 00:23:55 2011
事实经过:
我於97年五月11日生了第一个宝宝
订了月子餐
付了订金三千元
月子餐老板娘以下简称A小姐
当时声称 怕我们月子餐不合口味
可以先以医院餐方式收费(他口头说的 没有凭据)
医院餐一天一千 自然产住院三天是三千元
在吃医院餐期间
不太合口味 有打电话问A小姐 口味不合
三千元可以吃到何时呢?
他说可以吃到五月14日 中午
後来因为我恢复良好
我就提早出院 最後三份餐点请他送到我娘家
最後一餐 还问我说 为什麽不订了
我先生和她说 不合口味
就这样 过了两年
99年八月中 我收到了民事简易庭通知
说我积欠餐费 1500
收据上的确是写 未满10天一天一千五
可是当初是A小姐和我说 先以医院餐订(无凭无据)
而且就算有欠钱
电话没换 都没告知 直接说找不到人
问题:
民法中是不是有一条 欠费 两年追溯期 过了 可以不追讨呢?
若是 是以法院收卷日为准还是 警局登录三联单的日期为准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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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6.125.196
1F:推 depravity:民事以法院收到那天为准 04/05 00:31
2F:→ cuteyuzi:请问您是指 收案日期是吗 所以我可以不用付款对吧 谢谢 04/05 00:35
3F:推 scott2009:通知单给你是指法院已经受理,至於对造何时递状 开庭之 04/05 08:28
4F:→ scott2009:後再去抗辩吧 谢谢 04/05 08:29
5F:→ mrschiu:建议还可以请教消保官.. 04/06 2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