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PTX0630 (狂狷)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網路犯罪之管轄權問題
時間Thu Mar 31 05:54:31 2011
※ 引述《ChrisBear (The Lovely Bones)》之銘言:
: 三、結論:
: 對此,如有因網路刑事案件涉訟時之管轄,因尚未有最高法院判例作出可
: 供約束下級法院且尚無專業網路涉訟法院設立之前,拙見以為似可以上開
: 高等法院判決供參考之用。
:
: 簡單的說,因網路犯罪被告時,可以先抗辯管轄權,看法院接不接受,如
: 果抗辯成功就可以聲請法院或法院依職權移轉管轄到有管轄權之法院,至
: 於偵查中之案件,因實務界解認為要判斷管轄之有無係以「起訴」時為準
: ,而偵查乃指尚未起訴前之階段,此時為確保偵查權之行使,且對於犯罪
: 嫌疑人而言,侵害甚小,原則上無須受上開判決之拘束,但檢察官若要比
: 照辦理也無不妥。
(恕刪一部份)
借題請問:
妨礙名譽案件在起訴前即向檢察官申請轉移管轄到被告戶籍地或被告當時主機
所在地,卻無下文,目前已經簡易判決下來,被告不符上訴後,目前已完成準備程
序,尚未到審理階段。
請問被告仍可以以書狀或其他方式(什麼方式?)申請轉移管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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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9.33.175
1F:推 ChrisBear:以刑訴法379第4款法院管轄不當抗辯看看 03/31 08:06
2F:→ ChrisBear:不過因為這沒有判例可以拘束...檢察官認為有就有 03/31 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