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PTX0630 (狂狷)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网路犯罪之管辖权问题
时间Thu Mar 31 05:54:31 2011
※ 引述《ChrisBear (The Lovely Bones)》之铭言:
: 三、结论:
: 对此,如有因网路刑事案件涉讼时之管辖,因尚未有最高法院判例作出可
: 供约束下级法院且尚无专业网路涉讼法院设立之前,拙见以为似可以上开
: 高等法院判决供参考之用。
:
: 简单的说,因网路犯罪被告时,可以先抗辩管辖权,看法院接不接受,如
: 果抗辩成功就可以声请法院或法院依职权移转管辖到有管辖权之法院,至
: 於侦查中之案件,因实务界解认为要判断管辖之有无系以「起诉」时为准
: ,而侦查乃指尚未起诉前之阶段,此时为确保侦查权之行使,且对於犯罪
: 嫌疑人而言,侵害甚小,原则上无须受上开判决之拘束,但检察官若要比
: 照办理也无不妥。
(恕删一部份)
借题请问:
妨碍名誉案件在起诉前即向检察官申请转移管辖到被告户籍地或被告当时主机
所在地,却无下文,目前已经简易判决下来,被告不符上诉後,目前已完成准备程
序,尚未到审理阶段。
请问被告仍可以以书状或其他方式(什麽方式?)申请转移管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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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9.33.175
1F:推 ChrisBear:以刑诉法379第4款法院管辖不当抗辩看看 03/31 08:06
2F:→ ChrisBear:不过因为这没有判例可以拘束...检察官认为有就有 03/31 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