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orestier (跟小天使聊天吧:))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刑事] 妨礙名譽偵查庭
時間Wed Mar 30 14:28:53 2011
八卦版的某教授告訴案件,而我只推了很有名的那四個字
之前檢察官來函表示不和解就寫答辯狀給他 我已經掛號寄回
但是現在又來傳票(地檢署, 要到偵查庭/詢問室)
問題:
1.我的理由已經回復給他了, 就是我沒有指定誰指評論那些相關團體而非個人
且此為合理評論非侮辱, 但是現在偵查庭要我去的話我也是說這些
我可以說我要說的都說完了沒有別的可以說了所以不去嗎?
2.若一定非去不可 警察偵查庭在嘉義 卻是台北地檢署承辦
我能以刑事訴訟法第五條要求以我(被告)所在地偵查而要求轉移到高雄地檢署嗎?
3.若是非得去台北地檢署不可, 我能以刑事訴訟法第36條
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
要求同學去幫我說明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後續發展不知道會怎樣, 請有經驗的法律前輩指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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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29.241.234
1F:推 guanquan:檢察官會鳥你的機率很低 當作學教訓吧 要謹言慎行 03/30 23:39
2F:推 depravity:妳同學是律師嗎?? 03/31 00:15
3F:→ Pash77:很好奇是哪四個字威力這麼大? 廢死不可? 04/02 05:27
4F:推 bobju:x林x師? 04/02 23:26
5F:→ Forestier:下一篇有說囉 04/03 1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