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eartily (哈特利有心)
看板PttLifeLaw
標題[消費] 旅行社取消出團是否能爭取賠償?
時間Tue Mar 22 22:24:25 2011
事實經過:
日本旅行團遊京阪神是灰色區域,旅行社於3月18日通知取消出團,並交付
退款給主辦,於19日轉交給我,其退費扣團費5%+ 718手續費共2513元。
本團是3月23日出團。
問題:
是否能依國外(團體)旅遊契約書
第 十二條:(組團旅遊最低人數)
本旅遊團須有 人以上簽約參加始組成。如未達前定人數,乙方應於預定出發之七日
前通知甲方解除契約,怠於通知致甲方受損害者,乙方應賠償甲方損害。
要求旅行社未於七日前通知解除契約賠償損害,也就是賠償2513元
並依同契約
第 十四 條:(因旅行社過失無法成行)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之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
者,應即通知甲方並說明其事由。怠於通知者,應賠償甲方依旅遊費用之全部計算之違約
金;其已為通知者,則按通知到達甲方時,距出發日期時間之長短,依下列規定計算應賠
償甲方之違約金。
1.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2.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3.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向該旅行社要求賠償30%旅行費用呢?
因為電話中業務告訴我早已知悉無法成行卻等到3月18日才通知。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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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96.2
1F:→ yanginru:電話中!!那你的舉證咧...等等給你擺爛說沒有阿 03/22 2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