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unie (QQ)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勞資] 有關合約問題
時間Wed Mar 16 11:11:52 2011
事實經過:
主管叫我擬一份給活動專案工讀生簽的合約,
內容大致上是很久以前請法務看過的、我也沒做更動、應該沒甚麼問題,
問題出在主管要求我在上面加上一項
「七、 乙方同意在服務期間,如因故請假需另尋合適之人員前往工作地點代理職務,未
另尋代理職務者視為無故未到職;無故未到職或未依指定時間前往工作地點,甲方得由未
支付之薪資扣除外,並賠償因上述原因所造成的商譽損失、賠償甲方無故未到職日數之日
薪」
意思就是呢,假如工讀生或PG臨時請假、他一定要找到代他班的人,
不然除了這一天的薪水理所當然的不發之外,
很沒道理的居然還要倒扣工讀生一天薪水、要工讀生賠償公司的商譽損失!!!
問題:
我個人覺得這實在是非常的誇張,這一條難道沒有違法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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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6.108.213
1F:推 guanquan:還好 這就是違約罰 不滿意可以不要簽啊 03/16 11:28
2F:→ scott2009:南亞員工過勞死,勞委會難道只能消極的說:可以不要去 03/16 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