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unie (QQ)
看板PttLifeLaw
标题[劳资] 有关合约问题
时间Wed Mar 16 11:11:52 2011
事实经过:
主管叫我拟一份给活动专案工读生签的合约,
内容大致上是很久以前请法务看过的、我也没做更动、应该没甚麽问题,
问题出在主管要求我在上面加上一项
「七、 乙方同意在服务期间,如因故请假需另寻合适之人员前往工作地点代理职务,未
另寻代理职务者视为无故未到职;无故未到职或未依指定时间前往工作地点,甲方得由未
支付之薪资扣除外,并赔偿因上述原因所造成的商誉损失、赔偿甲方无故未到职日数之日
薪」
意思就是呢,假如工读生或PG临时请假、他一定要找到代他班的人,
不然除了这一天的薪水理所当然的不发之外,
很没道理的居然还要倒扣工读生一天薪水、要工读生赔偿公司的商誉损失!!!
问题:
我个人觉得这实在是非常的夸张,这一条难道没有违法吗?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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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6.108.213
1F:推 guanquan:还好 这就是违约罚 不满意可以不要签啊 03/16 11:28
2F:→ scott2009:南亚员工过劳死,劳委会难道只能消极的说:可以不要去 03/16 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