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ic61420 (Erick)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為何機車過戶一定要帶印章?
時間Tue Mar 1 23:38:20 2011
事實經過:
小弟的朋友明天要跟一個車主買車,去辦機車過戶,但臨時發現他印章忘了拿,急得要命
但我讀民總時,民法第3條第2項不是指,簽名的效力高過印章嗎?為何我朋友不能只帶必
要證件去辦就好了,一定要求要用印章??這樣不是跟民法的說法有出入嗎?
問題:
還有一個問題,如果他不拿印章去,堅持要用簽名代替印章,公務員可以不給他辦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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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9.156.118
1F:推 tks9527:刻一個五十塊,快又有效。 03/02 00:00
2F:→ eric61420:我也知道盡量不要找人家麻煩,可是這跟我所理解的民3條 03/02 00:16
3F:→ eric61420:又不一樣,覺得很奇怪也有點不解 03/02 00:17
4F:推 guanquan:民總的規定可能是抄自外國的習慣 03/02 00:32
5F:推 ChrisBear:職權命令沒聽過嗎.... 03/02 01:21
6F:→ ChrisBear:對於技術性細節性的部分可以用職權命令 03/02 01:21
7F:→ eric61420:恩...原來是這樣呀 03/02 02:21
8F:→ Eventis:用印章才是傳統習慣的樣子Orz....... 03/02 02:44
9F:→ Eventis:翻到了,梅仲協先生的民法要義講到這條時提到是我國習慣,才 03/02 02:55
10F:→ Eventis:特別放個章進來. 03/02 02:56
11F:→ Eventis:批評的有點記不清了,印象中是曾世雄先生認為可廢,因為印章 03/02 02:56
12F:→ Eventis:在現在的技術太容易偽造了Orz 03/02 02:57
13F:→ proletariat:即使有職權命令,但是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還是有違法 03/02 07:24
14F:→ proletariat:之嫌! 03/02 07:24
15F:→ proletariat:行政程序法第35條,當事人提出申請...由其簽名或蓋章. 03/02 07:27
16F:推 IrisXIII:一直都覺得印章到底有什麼特殊性可言... 03/02 12:47
17F:→ hoboks:職權命令沒有明天 嗚嗚 03/02 1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