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yagaaa (加爾曼基修)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婚姻] 外遇提告期限?
時間Tue Mar 1 13:50:49 2011
事實經過:
友人父親外遇 有兩三年了
當一開始發現的時候答應不再來往(口頭)
結果在2月初又發現與對方來往的電話紀錄(甚至對方還拿另外一隻手機給友人父親)
現在友人母親想要提告 去台中地方法院做法律諮詢
對方解釋說 想要提告的法律期限為半年
不能以三年前的簡訊做為提告證據
(內容有明顯的老公老婆互稱 但其實原配是友人母親)
亦不能以最近發現之通聯記錄當作證據來控告對方妨礙家庭
問題:
1.這妨礙家庭的證據真的只有半年效力嗎?
2.要如何才可以對對方進行提告?(依據哪一條法條?刑法還是民法?)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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