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ochang (leo)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複雜的不動產官司
時間Wed Feb 23 17:29:40 2011
斗膽建議...
這件案件不要上法院
也就是說不要找律師
因為這件要處理還牽涉到"不動產權利整合"的問題
從你的敘述看來...
房子是他們的沒有問題
只是尚未辦理繼承登記
所以他們也是有權住在房子裡的
沒有"占有房屋"的問題
而你們在買土地的時候
上面就有房子了,你們也很清楚這點
而且還是有登記的建物 (從你敘述的"權利持分"來推測)
所以是有"法定租賃"關係的
也沒有"占用土地"的問題
他們沒有侵犯你們的權利!!!!
法院更沒有權力強迫對方把房子賣給你們
所以你們要告什麼呢 = =?
你們能請求的只有你說的
從你們買下土地後
可收取的"土地租金"
這樣而已...
可是你們要的不是這個吧??
你們要的是把整棟房子買下來
所以該怎麼做?
你要去找你所說的那些繼承人
活著的那幾個"之一"
和
死掉的那幾個的繼承人"之一"
就可以辦繼承
這樣所有權人就清楚了...
再來
我推測你們的房子
一二樓各編列不同的建號
也就是有不同的權狀
而你們一樓又有4/7的所有權...
那就直接用土地法34條之一來處理就好啦...
你叫你爸把一樓賣給你們家人(找個信的過的人頭)
就可以一併把對方的3/7買下來了
若等到過完戶他還不搬
那他就是"無權占有"你們的房屋
這時候才是法院訴訟的時候
再去找律師不遲...
這時候如果有任何人建議你上法院解決
他要嘛不懂...要嘛就是只想賺錢
至於解決你們問題,他根本不關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0.107.182
※ 編輯: leochang 來自: 220.140.107.182 (02/23 17:44)
1F:→ leochang:其實我知道怎麼處理,只是太遠...你們去找有辦過"土34-1" 02/23 17:49
2F:→ leochang:的地政士(代書)就可以了 02/23 17:50
3F:→ Eventis:持分未逾2/3,要雙重過半,點人頭是比不過繼承人團的. 02/23 19:33
4F:→ Eventis:做太過火變脫法行為會有184I後段回復原狀的問題,本案可能 02/23 19:33
5F:→ Eventis:還有斟酌空間. 02/23 19:38
法律只能在法院用
解決問題卻不能只靠法律 (雖然這裡是法律板)
繼承人團難道就全數反對嗎?
實務上,共有的房子很難使用
所有權人都寧願換成現金
找一個中間人 (當事人有本事自己談也行)
和共有人一個一個談,談成一個算一個
都已經有4/7了耶...和2/3是差多少啦?
成功率非常非常高
這件事情會有仲介的性質
要有業務的厚臉皮,不能有律師的權威
所以這件事情很不適合律師去辦
若引用土34-1就太過火變脫法行為的話...
那很多做 土地開發或權利整合 的不動產業者
都要失業了
而且人頭未超過1/2也是有機會過戶的 (我有辦過)
因為權利可以分割...人頭很好湊
所以強制要求人數也要過半這件事情
登記機關也知道沒太大意義
6F:→ fatcats:請問 沒超過2/3的意思是指1~2樓不能合併計算的意思嗎? 02/23 22:00
因為二樓是不同建號咩...
7F:推 niceling:原則上當然是希望可以買下地上物,或是至少也要拿到地租 02/23 22:40
8F:→ niceling:因為住那間房子的人就是沒有賣的意願,欲向他收取地租他 02/23 22:42
9F:→ niceling:就裝死…而其他繼承人則說不是他們住的他們才不付地租 02/23 22:42
10F:→ niceling:當初談妥的60萬一開始其他人願意賣,可後來知道我們要從 02/23 22:43
11F:→ niceling:中扣掉2年多的地租,約10萬左右那些願賣的人就不想賣了 02/23 22:45
12F:→ niceling:他們就說那就走法院啊! 所以我們才想說那只好走法律途徑 02/23 22:45
13F:→ niceling:的確他們是有使用地上屋的權利,我也沒說他們是非法占用 02/23 22:45
如果買下房子的持分才是優先考量
那就別上法院...(可是你們已經打下去了??)
因為整合權利的過程中需要部分繼承人合作
整合完畢後
再來請求積欠的地租也來得及
因為請求權尚未消滅...
契約中亦不要寫"拋棄地租請求權云云"即可
說了這麼多...總之
先不要找律師訴訟 (就為了10萬 @@? )
找"懂土34-1的代書"來幫忙整合
產權完整後,你們再重新整修
擁有這樣的透天房子
在台北一定值得... = =+
※ 編輯: leochang 來自: 220.140.125.44 (02/24 00:44)
14F:→ Eventis:脫法在"刻意"去分持分這件事,要做得漂亮不容易,更何況這種 02/24 04:58
15F:→ Eventis:情況之所以會橋不動往往是對面有死硬派,強渡關山是會盧到 02/24 04:59
16F:→ Eventis:底的,用這種硬幹的方式先不論整合能不能順利,對丟產權的死 02/24 05:00
17F:→ Eventis:硬派來說,這抄家的大事就是當事人的無盡訟累. 02/24 05:00
18F:→ Eventis:不說別的,打爛仗的話,在應用部分上虛設債權加抵押,併付拍 02/24 05:03
19F:→ Eventis:賣(萬一被人頭吃走的情況),阿彌陀佛........ 02/24 05:04
20F:→ Eventis:一個弄不好就大出血了,能看出擁有這樣的房子的價值不限於 02/24 05:11
21F:→ Eventis:屋主. 02/24 05:12
22F:→ Eventis:如果是抱著投資的房子可以考慮,家裡住的就不建議了. 02/24 05:13
23F:推 depravity:就為了少10萬現在要多3.5萬+律師費+時間還不見得成 = = 02/24 10:54
24F:→ yuusnow:對方根本不可能去辦繼承阿,對方又不是棒槌.... 02/24 11:57
25F:→ yuusnow:他們現在要辦先繳罰款+登記費+書狀費+(代書費) 02/24 11:57
26F:→ yuusnow:這些都是要那個去辦的"之一"先出,地政事務所才不管你們 02/24 11:58
27F:→ yuusnow:誰要繳,總之就是要先繳出來,重點是這筆金額不小 02/24 11:59
28F:→ yuusnow:我覺得對方不可能去辦= = 02/24 12:00
29F:→ mrschiu:各個擊破.. 只要其中一個人繼承就繼承成功了.. 02/24 12:09
30F:→ mrschiu:那些錢28個人分根本沒多少.. 02/24 12:10
31F:→ mrschiu:頂多一個人兩千.. 如果賣了房子可以得一萬..還是賺五倍.. 02/24 12:11
32F:→ yuusnow:恩 重點是要先繳,平分當然沒多少,但有人根本不甩你 02/24 13:51
33F:→ yuusnow:而且賣了可以拿多少? 未必拿的到多少,他建物年代很久 02/24 13:51
34F:→ yuusnow:這就好像我阿罵家....我阿罵家也是由我媽跟兩個舅舅跟 02/24 13:53
35F:→ yuusnow:隔壁的我媽的堂姐共同持有,是祖產,房子就是老舊磚瓦屋 02/24 13:54
36F:→ yuusnow:當年我媽想要處理那磚瓦屋的地,才發現持有人是我那過世 02/24 13:55
37F:→ yuusnow:很多年的外曾祖父(阿罵的爸爸),那時候總共也十幾個人 02/24 13:55
38F:→ yuusnow:是繼承人(只是我媽跟舅舅們跟堂姐是最多的,後來才知) 02/24 13:56
39F:→ yuusnow:除了我媽還有她堂姐,其他繼承人根本不願意拿錢出來辦 02/24 13:57
40F:→ yuusnow:因為我媽想繼承,堂姐一家那時還住在那,有利害關係 02/24 13:58
41F:→ yuusnow:要其他人拿錢出來辦繼承,根本不願意,最後是我媽出了 02/24 13:59
42F:→ yuusnow:十多萬,堂姐出了八萬,才把繼承登記辦好..... 02/24 14:00
43F:→ yuusnow:可是還是大家一起繼承阿....最後他們也沒拿錢給我媽 02/24 14:01
44F:→ yuusnow:講錯..是阿公的爸爸囧 我媽的爺爺 02/24 14:03
45F:→ yuusnow:而且重點是對方甚至沒地...都只有房子的持分 02/24 14:04
46F:→ yuusnow:房子能值幾個錢...尤其是幾十年的房子...難度很高 02/24 14:04
47F:推 depravity:所以我說60萬人家同意了想扣10萬是自找麻煩啊 XD 02/24 14:07
48F:→ depravity:現在多花10萬一定解決不了了 = = 02/24 14:08
49F:→ yuusnow:對阿....因小失大的感覺囧 當初就該應該60萬簽下去 02/24 14:12
50F:→ yuusnow:以免夜長夢多....這下囧了.... 10萬搞不定 02/24 14:13
51F:推 niceling:我們的確是有遞訴狀了orz 02/24 16:18
52F:推 niceling:可是60萬買那個近60年的8坪地上物怎麼想都覺得不大划算 02/24 16:23
53F:→ niceling:再說想要得到賣地上物的錢(權利),盡義務(地租)也是應該 02/24 16:23
54F:→ niceling:只是因為使用房子的是7兄弟姊妹的其中"之一"而已 02/24 16:24
55F:→ niceling:所以其他人才會覺得不是我住我幹麻付錢orz 唉 02/24 16:24
56F:推 depravity:妳弄錯了 妳是花60萬買方便時間等等不只是建築物 = = 02/24 16:44
57F:→ yuusnow:你們現在到底是在打什麼官司都不知道... 02/24 16:58
58F:→ yuusnow:我不曉得你們的60萬是指整塊買還是怎樣... 02/24 17:03
59F:→ yuusnow:你要知道對方搞不好根本就不知道要辦繼承登記這件事 02/24 17:03
60F:→ yuusnow:老實講60萬買建物是不划算,但重點是你將來要為了這些事 02/24 17:04
61F:→ yuusnow:花的時間跟金錢..等等.... 現在不就很亂了嗎ˊˇˋ 02/24 17:06
62F:→ yuusnow:權利義務也不是啥時候都有效,現在情況不利的是你們 02/24 17:06
63F:→ yuusnow:對他們而言這建物有沒有處理都沒差(反正不用繳稅) 02/24 17:07
64F:→ yuusnow:但你們需要改建擴建修繕,有需求的是你們..這時候堅持 02/24 17:07
65F:→ yuusnow:權利義務就只是讓事情變僵罷了.... 02/24 17:08
66F:推 depravity:我在想加上之前買地的錢總合不到2M都算划算 = = 02/24 17:13
67F:推 niceling:現在欲打官司不就是想買下地上物嗎@@ 為何會說我不知道? 02/24 18:34
你真的很不清楚狀況...
68F:→ niceling:版友說可找地政士,但我問我爸,他說鄰居那種人要上法院 02/24 18:34
69F:→ niceling:才有辦法解決… 02/24 18:35
70F:→ niceling:至於對方知不知要辦繼承,這我真的不知道 02/24 18:35
你們根本就不用跟隔壁鄰居談啊 = =
是跟其他繼承人談...
不過反正你們已經告了...(雖然不懂你們在告什麼?)
就找律師吧...錢錢也順便準備好...(相信超過10萬)
既然決定權在你爸...
你就不要想太多啦!!!
71F:→ yuusnow:所以我想知道你們現在是告對方什麼? 02/24 21:29
72F:→ yuusnow:你們告的是已過世的人,然後是告他啥@@? 02/24 21:30
73F:→ yuusnow:請求租金? 拆屋還地? 分割共有物? 還是啥...? 02/24 21:31
74F:→ yuusnow:而那個繼承登記,我的意思是,60萬那時對方搞不好根本 02/24 21:33
75F:→ yuusnow:不曉得辦繼承登記要花這麼多錢(至少十幾萬),所以他們願意 02/24 21:33
76F:→ yuusnow:而你們現在告了對方,說不定對方就去問人,然後知道原來 02/24 21:34
77F:→ yuusnow:辦繼承登記要花這麼多錢,之後就不願意了囧 02/24 21:35
78F:→ yuusnow:不過現在我覺得你們既然已經開始訴訟,先找個律師比較重要 02/24 21:36
※ 編輯: leochang 來自: 220.140.104.4 (02/24 23:28)
79F:推 niceling:恩恩!如果60萬可以買下地上物,即使不要那2年多的地租也 02/28 00:04
80F:→ niceling:ok啦!但前提是所有人皆同意,且買的清清楚楚的情形下 02/28 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