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lymoon (艾瑞糖-ERI*candy)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土地的使用地上權?
時間Sat Feb 12 20:14:22 2011
事實經過:
爺爺老家中有一塊字號A的土地,是屬於國有財產局所有。
A地中大部分土地(稱X地)從民國30幾年爺爺和原地主買地之後就一直是屬於我們使用,
因此我們在X地上有建築物也有種植農作物(民國40年即開始種植)。
另一比較小部份土地(Y地)由鄰居使用。
之後國有財產局向我們表示我們是無權使用它的土地,
所以我們也依他的指示每年向國財局繳交相當於不當得利的費用。
去年開始,鄰居跑去和國財局表示要承租A土地,國財局於是派人來勘查。
就X土地上我們蓋有建築物的部份國財局很清楚是由我們使用而沒有租給鄰居。
但就我們種植農作物的一塊三角地部分,鄰居向國財局表示說那是她們種植的農作物,
因此一開始國財局有將三角地劃入可以給鄰居承租的部份。
之後國財局來第二次勘查,問了其他鄰居才知道那農作物是我們所種植的,
因此取消承租給鄰居那種植植物的那塊三角地部分。
但對方一直堅持那三角地是她們有使用權,
而我們也向國財局表示那三角地向來屬於我們使用,
土地上農作物也是我們所種,國財局因此表示她們並非仲裁機關,
要我們自己去找仲裁機關或法律途徑,決定誰才是使用土地者,
國財局才要把那三角地租個那個人。
所以現在就是陷入膠著狀態,但鄰居仍堅持三角地她們已向國財局承租也繳費,
不過又不願意拿文件給我們看,並且開始把垃圾在那裡堆放,
讓只有爺爺奶奶兩人獨居的老人家很困擾。
問題:
請問我們該如何證明我們才是真正的土地使用人呢?
而三角地上並無建築物只有我們從民國40年開始種植的植物
那我們是對土地有地上權還是農育權?
而我們又該去找哪個機關證明才能使國財局確信土地是我們所使用並把土地租給我們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謝謝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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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2.122.73
1F:推 winterrain:1你們什麼權都沒有2可向法院提起確認使用收益事實之訴 02/12 23:49
2F:推 qqmm:你們何不考慮向國產局申購,如果不行的話就先申租,完成申租 02/14 15:12
3F:→ qqmm:吼再提出租用地申購,鄰地就是想用這個方法取得該地的所有權 02/14 1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