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sse1982 (太多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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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事] 詐欺案庭外和解後可否再提告?
時間Mon Feb 7 04:22:13 2011
這是前年發生的案件了,不知是否可翻案再審或提告,
若有其他建議處理方式也請各位大大不吝提出,謝謝!
文長還先感謝大大耐心看完。
事實經過:
98年四月~七月間,大學同校畢業的學長以msn跟我聯絡,
先是談工作情況,並告知他目前在東元家電的南港公司擔任福委,
因為家裡經濟因素,偶爾會以員工價賣一些家電給認識的團購朋友,
中間賺一點差價,當作補貼家用的錢。
後來一直以網路與我連繫,並宣稱周轉不靈跟我借貸款項,
我先有疑慮,剛好想跟他借一塊光碟,便藉故說要去他公司拿,
後來因為真的在南港東元家電的大樓裡跟他碰過面,
就解除心防借錢給他應急了。
起先借他一萬多元,有如期歸還,並還多給我幾百元說是當分紅利息。
後來又借了兩次,也是一樣如期歸還,甚至多匯回款項給我分紅。
之後他便開口問我是否願意與他合作做家電團購的生意,
希望我投入更多資金也能賺得更多。
我並沒有答應,他便請我每月周轉不過來時幫他,
因為之前他守信的記錄,這部分我答應了。
但是,接下來借款的幾筆開始越來越亂,
他會以廠商積欠未付款為由,請我多等幾天,
然後又再因急件跟我借款,
或是部分償還,拉長還款時間。
等我發現越來越不對勁時,已經借給他約七萬元了。
我堅決不再借錢給他,並催促立即還款時,
他開始不上線,手機也打不通了。
過了幾星期,我覺得自己可能受騙,
於是報案,警方以網路詐欺提出公訴。
被告人因為帳戶被凍結,才主動與我聯絡,
並宣稱因為手機掉了以及沒有我連絡方式所以失聯,
希望我撤銷告訴,他會償還積欠我的款項。
上法庭後,他一再表示誠意並宣稱是誤會,
他會以簽本票的方式保證償還金錢。
我念在同校學長,與出庭時願意償還的誠意,
於是就答應和解了。
沒想到是噩夢開始。
就如同他借錢的程序一樣,他一開始就出示他身分證,
說明他身分真實絕無欺瞞。
然後也真的簽了本票給我,說要是不還可以拿本票告他。
但是他只還了前兩筆,之後又開始藉故拖欠,
甚至還試著要再跟我借錢,
雖然他宣稱手頭緊時我讓他拖欠,但因為堅決拒絕借錢給他,
又定時提醒他還款,
直至目前他又手機不通,音訊全無了。
由於實在不堪一再被騙,
警方要求的證據都希望不要有情緒而是實際數字與事件,
但是我覺得被告人很會利用別人同情心,
然後繼續詐騙受害人。
不知是否有方法能以法律途徑要求他償還欠款呢?
謝謝!!
補充,以下為開庭後台北地方法院不起訴處分書的內容:
(僅修飾掉住址與部分名稱)
告訴人 E女
被告訴人 T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任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經告訴人同意,僅記載要旨如下:
一、告訴及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意旨略以:被告T男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民國98年三月至
四月間某日,向告訴人E女佯稱可共同投資家電產品並轉售獲利,
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自98年4月21日起至同年7月6日止,陸續透
過網路匯款至被告使用之帳戶內,嗣因告訴人於98年6月19日、
98年6月22日、98年7月6日先後匯款新台幣(下同)2萬元、2萬9,500元、
2萬4,100元至被告上開帳戶後,被告遲未將上開款項匯還告訴人,
並避不見面,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不起訴之處分理由:
(一)1、查無證據證明被告T男有詐欺取財之不法所有意圖。
2、查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向告訴人E女施用詐術之行為。
(二)具體理由:
經查,被告與告訴人約定共同投資家電後,告訴人即先
後匯款16筆款項至被告上開帳戶,前13筆投資款項被告
均有將投資本金與獲利匯予告訴人,嗣至98年6月19日後,
被告始未將前開3筆投資款項匯還等情,業據被告及告訴人
供稱在卷,應堪採信。由是觀之,本件應係被告嗣後經濟
發生負面變化,致未能依約將投資款項匯還告訴人,要屬
民法之債務不履行,核與刑法之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有間。
再被告與告訴人業已達成和解,約定由被告按期償還告訴人
上開款項,直至清償完畢,告訴人表示願息事寧人,並同
意本署不起訴處分書僅記載要旨,有偵訊筆錄在卷可徵。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認被告涉有告訴及報告意旨
所認之犯行,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
(三)結論:犯罪嫌疑不足。
以上,還請各位大大指點處理方向,謝謝。
問題: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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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5.98.234
1F:→ hoboks:一事不再理 本票裁定 02/07 06:46
2F:推 hcya:若有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的話可再提告,檢察官可以起訴~ 02/07 16:53
3F:→ esse1982:h大的意思是說 以借款本票另開新案嗎? 02/07 22:34
4F:→ esse1982:用檢察官文中提到的民法之債務不履行可否處理? 02/07 22:35
5F:推 hoboks:本票拿去裁定 就可以直接強制執行 02/07 22:54
6F:→ hoboks:如果不甘心想再追訴一次刑事責任也未嘗不可 2F h大的方法 02/07 22:55
7F:→ hoboks:或是針對你又受騙第二次提告 都可以避開一事不再理的限制 02/07 22:56
8F:→ hoboks:反正告不告的成是檢察官判斷的 我早上只是因為手機推文 02/07 22:56
9F:→ hoboks:才會簡單推兩句 02/07 22:56
10F:→ esse1982:謝謝hoboks大大詳細回應~另可問裁定是指直接拿去地檢署嗎 02/09 01:19
11F:推 crosso:本票裁定拿去地院執行處聲請執行 02/10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