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sse1982 (太多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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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刑事] 诈欺案庭外和解後可否再提告?
时间Mon Feb 7 04:22:13 2011
这是前年发生的案件了,不知是否可翻案再审或提告,
若有其他建议处理方式也请各位大大不吝提出,谢谢!
文长还先感谢大大耐心看完。
事实经过:
98年四月~七月间,大学同校毕业的学长以msn跟我联络,
先是谈工作情况,并告知他目前在东元家电的南港公司担任福委,
因为家里经济因素,偶尔会以员工价卖一些家电给认识的团购朋友,
中间赚一点差价,当作补贴家用的钱。
後来一直以网路与我连系,并宣称周转不灵跟我借贷款项,
我先有疑虑,刚好想跟他借一块光碟,便藉故说要去他公司拿,
後来因为真的在南港东元家电的大楼里跟他碰过面,
就解除心防借钱给他应急了。
起先借他一万多元,有如期归还,并还多给我几百元说是当分红利息。
後来又借了两次,也是一样如期归还,甚至多汇回款项给我分红。
之後他便开口问我是否愿意与他合作做家电团购的生意,
希望我投入更多资金也能赚得更多。
我并没有答应,他便请我每月周转不过来时帮他,
因为之前他守信的记录,这部分我答应了。
但是,接下来借款的几笔开始越来越乱,
他会以厂商积欠未付款为由,请我多等几天,
然後又再因急件跟我借款,
或是部分偿还,拉长还款时间。
等我发现越来越不对劲时,已经借给他约七万元了。
我坚决不再借钱给他,并催促立即还款时,
他开始不上线,手机也打不通了。
过了几星期,我觉得自己可能受骗,
於是报案,警方以网路诈欺提出公诉。
被告人因为帐户被冻结,才主动与我联络,
并宣称因为手机掉了以及没有我连络方式所以失联,
希望我撤销告诉,他会偿还积欠我的款项。
上法庭後,他一再表示诚意并宣称是误会,
他会以签本票的方式保证偿还金钱。
我念在同校学长,与出庭时愿意偿还的诚意,
於是就答应和解了。
没想到是噩梦开始。
就如同他借钱的程序一样,他一开始就出示他身分证,
说明他身分真实绝无欺瞒。
然後也真的签了本票给我,说要是不还可以拿本票告他。
但是他只还了前两笔,之後又开始藉故拖欠,
甚至还试着要再跟我借钱,
虽然他宣称手头紧时我让他拖欠,但因为坚决拒绝借钱给他,
又定时提醒他还款,
直至目前他又手机不通,音讯全无了。
由於实在不堪一再被骗,
警方要求的证据都希望不要有情绪而是实际数字与事件,
但是我觉得被告人很会利用别人同情心,
然後继续诈骗受害人。
不知是否有方法能以法律途径要求他偿还欠款呢?
谢谢!!
补充,以下为开庭後台北地方法院不起诉处分书的内容:
(仅修饰掉住址与部分名称)
告诉人 E女
被告诉人 T男
上列被告因诈欺案件,业经侦查终结,任应为不起诉之处分,
经告诉人同意,仅记载要旨如下:
一、告诉及台北县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报告意旨略以:被告T男
意图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诈欺之犯意,於民国98年三月至
四月间某日,向告诉人E女佯称可共同投资家电产品并转售获利,
使告诉人陷於错误,自98年4月21日起至同年7月6日止,陆续透
过网路汇款至被告使用之帐户内,嗣因告诉人於98年6月19日、
98年6月22日、98年7月6日先後汇款新台币(下同)2万元、2万9,500元、
2万4,100元至被告上开帐户後,被告迟未将上开款项汇还告诉人,
并避不见面,因认被告涉有刑法第339条第1项之诈欺取财罪嫌。
二、不起诉之处分理由:
(一)1、查无证据证明被告T男有诈欺取财之不法所有意图。
2、查无证据证明被告有向告诉人E女施用诈术之行为。
(二)具体理由:
经查,被告与告诉人约定共同投资家电後,告诉人即先
後汇款16笔款项至被告上开帐户,前13笔投资款项被告
均有将投资本金与获利汇予告诉人,嗣至98年6月19日後,
被告始未将前开3笔投资款项汇还等情,业据被告及告诉人
供称在卷,应堪采信。由是观之,本件应系被告嗣後经济
发生负面变化,致未能依约将投资款项汇还告诉人,要属
民法之债务不履行,核与刑法之诈欺取财罪之构成要件有间。
再被告与告诉人业已达成和解,约定由被告按期偿还告诉人
上开款项,直至清偿完毕,告诉人表示愿息事宁人,并同
意本署不起诉处分书仅记载要旨,有侦讯笔录在卷可徵。
此外,复查无其他积极证据认被告涉有告诉及报告意旨
所认之犯行,应认其犯罪嫌疑不足。
(三)结论:犯罪嫌疑不足。
以上,还请各位大大指点处理方向,谢谢。
问题: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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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5.98.234
1F:→ hoboks:一事不再理 本票裁定 02/07 06:46
2F:推 hcya:若有发现新事实或新证据的话可再提告,检察官可以起诉~ 02/07 16:53
3F:→ esse1982:h大的意思是说 以借款本票另开新案吗? 02/07 22:34
4F:→ esse1982:用检察官文中提到的民法之债务不履行可否处理? 02/07 22:35
5F:推 hoboks:本票拿去裁定 就可以直接强制执行 02/07 22:54
6F:→ hoboks:如果不甘心想再追诉一次刑事责任也未尝不可 2F h大的方法 02/07 22:55
7F:→ hoboks:或是针对你又受骗第二次提告 都可以避开一事不再理的限制 02/07 22:56
8F:→ hoboks:反正告不告的成是检察官判断的 我早上只是因为手机推文 02/07 22:56
9F:→ hoboks:才会简单推两句 02/07 22:56
10F:→ esse1982:谢谢hoboks大大详细回应~另可问裁定是指直接拿去地检署吗 02/09 01:19
11F:推 crosso:本票裁定拿去地院执行处声请执行 02/10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