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bert0303 (albert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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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刑事] 停車位遙控器被管理員停用
時間Wed Jan 26 22:22:20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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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為汽車停車位的所有權人,我爸使用該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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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繳管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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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近來因為與管委員有糾紛,所以停車位出入遙控器被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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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能把汽車移出來,不能開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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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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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樣有什麼罪可以提告呢?可能構成強制罪嗎?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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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什麼辦法可以立刻叫他把鑰匙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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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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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oyin:民事 侵權?? 01/23 21:50
: → albert0303:不太清楚可以告什麼說... 01/23 21:51
: 推 koyin:總之 先寄存證信函吧,他已經侵害到你正常使用你所有停車格的 01/26 01:43
: → koyin:權利,若無改善就告民事吧... 01/26 01:44
: → koyin:民法第184條看看 公所好像可以先申請調解.. 01/26 01:50
嗯,我爸前幾天去警察局打算報案,警察說可以告強制罪
但後來打去給廠商,廠商不承認說是廠商上鎖的
我們推測是主委之前跟我們有間隙,要求廠商上鎖
然後廠商怕自己被告,所以不承認
如果我們沒有任何證據,只有搖控不能使用的證據
而向主委提出強制罪的告訴
這樣有沒有可能構成污告呢?
該如何舉證? 還是請警察去偵查就好?(因為維修公司不承認)
(就算告不成也無訪,因為我們家先前被主委找一堆麻煩過,例如我姐被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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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2.225.188
※ 編輯: albert0303 來自: 123.192.225.188 (01/26 22:25)
※ 編輯: albert0303 來自: 123.192.225.188 (01/26 22:59)
1F:→ ChrisBear:有構成強制罪 本罪之成立不以行為人之行為抑制被害人之 01/27 00:03
2F:→ ChrisBear:全部自由為限 僅行為人使被害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礙權利 01/27 00:05
3F:→ ChrisBear:之行使即構成本罪 且行為人之行為手段與目的間不相當 01/27 00:06
4F:→ ChrisBear:具備實質違法性亦無阻卻罪責 故成立304 01/27 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