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nterrain (冬天的雨)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刑事] 車禍騙警察自己為當事人被開罰單有刑責嗎
時間Wed Jan 26 16:34:53 2011
※ 引述《h69 (h69)》之銘言:
: 事實經過&問題:
: 朋友之前與人發生車禍,他機車借給同學A騎,事故發生對方為汽車,肇事逃逸,但朋友也
: 有違規,所以被警察開一張罰單,騎車的人其實是同學A,朋友代替他被罰(騙警察說車是
: 他騎的),事後請同學A繳錢,對方不肯,如果到警局說明原委,車其實不是他騎的,罰單
: 開錯人,朋友會有什麼罪嗎?例如偽造文書、妨礙公務之類的。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關於H大的疑問
小弟查到一地院判決 89年桃簡字第1128號
可供參考:
一
按被告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簽「王凱
宏」姓名,即是表示已收到該通知單之意思,其復交回警員處理,顯然於該文書
內容有所主張,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罪。
其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之低度
行為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只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而其所犯前開侵
占遺失物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二罪名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二
又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
文書罪,需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
或申請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
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七一0號判例可資參照,查警察
於取締交通違規、制發交通違規罰單時,對於其所查獲之人是否即是其制發罰單
之對象、是否有違規事項,本有實質審查之義務,並非一經申報即生效力,警察
既有查驗之義務,揆諸前開判例意旨,自難令被告負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刑責,公訴人認被告另觸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嫌,似有未洽,附此敘明。
故原po友人如果在罰單的「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簽「A」姓名,
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罪。論以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至警察開罰單開錯人 是不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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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nowledge is Power => K = P
Power = Work/Time =>T = W/P
M = T = W/P = W/K
故當Knowledge趨近於0時 Money趨近無限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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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124.21
1F:推 hoboks:了解:) 01/26 16:40
2F:推 depravity:她們應該是共謀頂替吧 01/26 17:44
3F:→ depravity:是友人自承 是我是我 車是我騎的 = = 01/26 17:45
4F:→ depravity:換句話說是他在警察調查誰騎車時讓警察的調查結果是他XD 01/26 18:07
5F:→ winterrain:被頂替人自己是不會成立共犯或共同正犯的 01/26 2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