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nterrain (冬天的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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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刑事] 车祸骗警察自己为当事人被开罚单有刑责吗
时间Wed Jan 26 16:34:53 2011
※ 引述《h69 (h69)》之铭言:
: 事实经过&问题:
: 朋友之前与人发生车祸,他机车借给同学A骑,事故发生对方为汽车,肇事逃逸,但朋友也
: 有违规,所以被警察开一张罚单,骑车的人其实是同学A,朋友代替他被罚(骗警察说车是
: 他骑的),事後请同学A缴钱,对方不肯,如果到警局说明原委,车其实不是他骑的,罚单
: 开错人,朋友会有什麽罪吗?例如伪造文书、妨碍公务之类的。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关於H大的疑问
小弟查到一地院判决 89年桃简字第1128号
可供参考:
一
按被告在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单之「收受通知联者签章」栏内伪签「王凯
宏」姓名,即是表示已收到该通知单之意思,其复交回警员处理,显然於该文书
内容有所主张,核被告所为系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条、第二百十条之罪。
其伪造署押为伪造私文书之阶段行为,伪造之低度
行为则为行使之高度行为所吸收,应只论以行使伪造私文书罪。而其所犯前开侵
占遗失物罪及行使伪造私文书罪二罪名间,有方法、目的之牵连关系,应从一重
之行使伪造私文书罪处断。
二
又刑法第二百十四条所谓使公务员登载不实事项於公
文书罪,需一经他人之声明或申报,公务员即有登载之义务,并依其所为之声明
或申请予以登载,而属不实事项者,始足构成,若其所为声明或申报,公务员尚
须为实质之审查,以判断其真实与否,始得为一定之记载者,即非本罪所称之使
公务员登载不实,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七一0号判例可资参照,查警察
於取缔交通违规、制发交通违规罚单时,对於其所查获之人是否即是其制发罚单
之对象、是否有违规事项,本有实质审查之义务,并非一经申报即生效力,警察
既有查验之义务,揆诸前开判例意旨,自难令被告负刑法第二百十四条之使公务
员登载不实刑责,公诉人认被告另触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条之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
嫌,似有未洽,附此叙明。
故原po友人如果在罚单的「收受通知联者签章」栏内伪签「A」姓名,
系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条、第二百十条之罪。论以第二百十六条行使伪造私文书罪
至警察开罚单开错人 是不成立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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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 is Money => T = M
Knowledge is Power => K = P
Power = Work/Time =>T = W/P
M = T = W/P = W/K
故当Knowledge趋近於0时 Money趋近无限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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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124.21
1F:推 hoboks:了解:) 01/26 16:40
2F:推 depravity:她们应该是共谋顶替吧 01/26 17:44
3F:→ depravity:是友人自承 是我是我 车是我骑的 = = 01/26 17:45
4F:→ depravity:换句话说是他在警察调查谁骑车时让警察的调查结果是他XD 01/26 18:07
5F:→ winterrain:被顶替人自己是不会成立共犯或共同正犯的 01/26 2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