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個人工作為夜班型態晚出早歸
為交通方便在台北市一棟住辦混合的大樓租屋平常就我跟女友偶爾朋友出入
大樓管理費按性質分兩種如三十坪住戶型的話2000元,公司型的話4000元一個月
我已經住快2年,一直以來都是繳住戶型(我也沒招牌也沒營登在這)
偶遇鄰居或管理員閒聊時說我在做電腦網路相關工作也會接網路外包案回家做
又說我女友有時會做網拍 賣些自己做布製包包帽子娃娃什麼的
因為她住公寓我這有大樓管理員可以代收包裹,所以叫材料快遞或郵寄到我這收
而快遞公司都用我爸公司的名字為收件人,是我爸公司配合的快遞業者月結也方便
我申請的電話帳單也都是老爸公司的名子
這個月收到管理費爆增並用我爸公司為住戶名而非原本我的名字為住戶名
也就是說沒招牌沒營登也不先問我就要叫我繳公司型的管理費 我就去問管委會
總幹事說
1.我晚上沒在這裡睡覺. 靠!原來我管理費是繳給你監視我晚上有沒有回來睡覺...
2.常收到包裹快遞上面寫某某公司收.
3.電話單上面為某某公司.
4.做網拍的也歸公司型管理費,電腦接案也算辦公.
5.只要國稅局有這家公司名,不管有沒有登記在我住的這裡,都算公司型管理費.
已上千真萬確是總幹事回覆我的,因為他回答的這些認定標準我覺得都很扯,
還說不然你就不要繳反正住戶有3個月不繳管委會就送法院。
問題:
*請問各大樓依住戶型態收不同管理費的收費標準,是否為各大樓管理委員會自行定義?
*有法律例如大廈管理條例有這段相關的法條嗎?
*我是不是只能每月乖乖的繳多出來2000元,不然3個月我就要送法院?
*管委會是這樣態度的話,我該向哪個單位申訴? 保留繳費單是否就可當證據?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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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16.137.110
※ 編輯: to1322 來自: 122.116.137.110 (01/24 00:38)
※ 編輯: to1322 來自: 122.116.137.110 (01/24 00:38)
1F:推 depravity:等她送法院給法院判不就好了 不然各執一詞也沒法調和 01/24 00:47
2F:推 rshadow:不理他繼續繳原價,然後隨他告,這是民事沒啥好怕的 01/24 15:09
3F:→ rshadow:因為你有繳,到時他也沒辦法拿你沒繳這件事情來講 01/24 15:11
4F:→ rshadow:或者和房東說一下你明明是個人承租,叫房東去處理管委會 01/24 15:13
5F:→ to1322:房東阿伯人他說如果管委會跟他確認他會說是個人戶 01/24 15:16
6F:→ to1322:我是怕萬一到時候退租了管委會說說不定還扯我沒繳清管理費 01/24 15:18
7F:→ to1322:到時房東會扣我押金嗎? 01/24 15:18
8F:→ rshadow:你和房東簽的是個人戶,那管委會亂收的費用是他們和房東 01/24 15:32
9F:→ rshadow:之間的事情,房東無權扣,但無權和實際上會不會扣是兩回事 01/24 15:33
10F:→ rshadow:如果扣了就換你告房東或用支付命令 01/24 15:34
11F:→ rshadow:記得繳費證明單據要都保留 01/24 15:35
12F:→ depravity:反正名實不符的舉證責任是在主張的人(管委會)身上 XD 01/24 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