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戴爾真嫩)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刑事] ptt -> 妨礙名譽
時間Fri Jan 21 01:24:00 2011
※ 引述《longwei (longwei)》之銘言:
: 標題: Re: [刑事] ptt -> 妨礙名譽
: 時間: Thu Jan 20 22:17:54 2011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14.43.116.190
: → lilychichi:如果沒錯不用道歉吧 請對方撤銷告訴可能要給對方賠償 01/20 22:22
: → lilychichi:有些人是故意告人 目的是為了拿和解金 OTZ 01/20 22:22
: 推 hoboks:參 #1Ct1ZtDx (LAW) http://goo.gl/KZLHL 01/20 23:28
: → hoboks:幼稚是不構成妨害名譽的 01/20 23:28
: → longwei:樓上的大大 怎麼說 0..0\ 01/21 01:04
: 推 vicliu:3F 連結的網頁中,找不到"幼稚"兩字,需要看完全文再判斷嗎? 01/21 01:06
法律版已經波過了
王八蛋跟幼稚等級我想應該是差不多的
如果要著重在 全文沒出現幼稚兩字 那....我沒話說
1.查我國在面對言論自由保障與有效名譽保護之基本權利
衝突時,刑法分則第27章有關妨害名譽之處罰類型,只
有侮辱罪與誹謗罪。兩者之主要分別,在於意見與事實
,亦即侮辱所屬欲規範者為損害他人名譽之「意見表達
」,誹謗罪所欲處罰為損害他人名譽之「事實陳述」,
因此證明真實條款規定在誹謗罪,而與侮辱罪無關。「
真實」係指現在或過去之具體歷程或狀態,並且具有可
以驗證其為「真」或「偽」之性質者,唯有「事實」才
有所謂「真偽」之別;相較於此,相對於事實之概念,
可以泛稱為「意見」,無論係純粹之價值判斷或單純之
意見表述,欠缺可資檢驗真偽之性質,意見可說是見仁
見智之「個人品味」問題,除非行為人主要目的是在公
然侮辱被害人,該意見陳述與前面連結的事實認為毫無
相干而成利公然侮辱之罪名外,即便該評論尖酸刻薄,
仍不構成誹謗罪,此與美國所採「合理評論」原則精神
相類 (詳後述)。例如:乙罵某甲「甲今天搭捷運上班
,
王八蛋! 」,縱然甲客觀上真的搭了捷運上班,但搭
捷運上班者,顯然與是否是王八蛋一點關係也沒有,從
而,乙披上評論之外衣,實際上在公然侮辱某甲,雖不
構成誹謗罪,仍構成公然侮辱罪。但是,如果乙罵某甲
「甲賺了那麼多錢,竟然從來不做公益,這種人真是王
八蛋」,則乙的評論雖然不中聽,不為大眾喜愛,亦不
能認為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罪。
--
作者 yahooc (卡卡獸傳說) 看板 ask
標題 [請問] 吹風機插頭一直不拔會不會怎樣
1F:推 eggimage:= = 建議千萬別這樣做..上次有人這樣 結果佔用一個插座..10/26 08:05
2F:推 WhatCanIDo:樓上..然後呢@@10/26 08:07
3F:推 eggimage:就少一個插座用 很不方便..10/26 08:08
4F:推 joy830:XD10/26 08:3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2.81
5F:推 depravity:這應該是法官認為 王八蛋評論的是那類型的人 所以不算 01/21 01:40
6F:→ depravity:幼稚沒看到前後文 所以不能直接類推吧 搞不好是法官舉例 01/21 01:41
7F:→ depravity:中對特定人的樣態 就很可能算了 01/21 01:41
原波說他只有推兩個字 幼稚
光靠兩個字也很難將他發表意見的手段
不當連結到無相關的目的上
除非他自己要招認 他就是出於公然侮辱的目的(不過若是這樣的話 他也不會上來問了)
當然要不要和解看個人
也不是每個法官都像周法官一樣
都很堅持罪疑惟輕原則的
※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01/21 01:51)
8F:推 depravity:搞不好有法官覺得我是神 我看得出是哪種就判下去了 XD 01/21 02:12
9F:→ longwei:所以我在做筆錄的時候 堅持說 我所謂幼稚 是對事件 01/21 03:11
10F:→ longwei:不是對人 我覺得整件事的流程很幼稚 這樣會太硬嗎= = 01/21 03:11
11F:→ NVK:我一直以為就算擺明要用幼稚一詞攻擊某人,也不算違法。 01/21 03:40
12F:→ NVK:如果這都有成罪可能,司法院要不要乾脆公佈一張表告訴我們什麼 01/21 03:42
13F:→ NVK:詞可以用以罵人,列入高中公民課本當附錄算了。 01/21 03:43
14F:推 depravity:長的像蔡頭都能被起訴了不知道蔡頭能否告檢座公然侮辱XD 01/21 04:27
15F:→ depravity:現在的情況就是只有你想不到沒有不可能啊 = = 01/21 04:27
16F:→ snowtoya:N板友的疑問,本文已經很詳細舉例說明了呀 01/21 09:09
17F:→ hoboks:針對事評論不違法 01/21 11:53
18F:推 vicliu:是我偷懶沒有仔細看...@_@" 想說搜尋關鍵字看附近 XD 01/21 12:53
19F:→ vicliu:勞煩h大摘要,還標記"王XX" 真是抱歉!!!! 也感恩您的熱忱~~ 01/21 12:55
20F:推 vicliu:再推一個謝謝您~ 01/21 12:56
21F:→ hoboks::) 01/21 13:54
22F:→ NVK:to snow:我理解本文文意。個人想說的是,一個人承認自己出於 01/22 05:21
23F:→ NVK:"擺明想污辱"某對象的心情下說出幼稚兩字,若也有違法可能, 01/22 05:22
24F:→ NVK:這種標準是很嚴苛的。用"幼稚"污辱人違法,那用相近的"不成熟" 01/22 05:26
25F:→ NVK:、"差勁"、"膚淺"、"可悲"...媽呀一堆用詞都要重新檢討了。 01/22 05:27
26F:→ NVK:索性直說吧,我覺得某些負面評價詞彙,應該是無論你用何種居心 01/22 05:29
27F:→ NVK:去檢視被告(說出口的人),都應該不夠成公然侮辱才對。 01/22 05:29
28F:→ NVK:而"幼稚"等詞,便應該歸類於這樣的字眼。 01/22 05:32
29F:推 NVK:舉個例子:一群員工加班至深夜,下班時某位女同事獨自返家, 01/22 05:57
30F:→ NVK:有人說:這麼晚妳一個人回去不會有事啊? 若此時某A插嘴說了 01/22 05:57
31F:→ NVK:以下三種看法,請問是否成立公然污辱的機會是否有高下之分? 01/22 05:58
32F:→ NVK:1.不會有事啦,她這麼醜 2.她的外表很安全,沒事的 01/22 05:58
33F:→ NVK:3.她又沒多美,不會有事的。 這時候我們要如何斷定某A是在 01/22 05:59
34F:→ NVK:評論一件事(女同事遇襲的機率),還是出於故意污辱呢? 01/22 06:00
35F:→ NVK:所以,這時不得不回歸某A的用詞以定奪。 而我也認為這三種 01/22 06:01
36F:→ NVK:用詞的成罪可能性有差異。單說"幼稚"二字,和單說"白痴"二字, 01/22 06:03
37F:→ NVK:即使不考慮說出者的意圖,後者成罪可能性目前已經被認為頗大。 01/22 06:06
38F:→ NVK:這當中難道不意味著"白癡"就是一種貶抑程度超過了某條"底線" 01/22 06:10
39F:→ NVK:的字眼嗎? 現在"幼稚"若也具有足以使人入罪的貶抑性,我會認為 01/22 06:12
40F:→ NVK:難以想像,這就是個人想表達的意思。這篇我是同意的,並不衝突 01/22 06:14
41F:→ hoboks:同意樓上 現在網路妨害名譽入罪化的程度已經有點誇張了 01/22 08:00
42F:→ hoboks:你的看法跟周法官就很像 縱使發言者再尖酸刻薄 這也是他的 01/22 08:01
43F:→ hoboks:意見 只要不滿意別人意見就可以用刑罰來逼迫他人就範? 01/22 08:01
44F:→ hoboks:這也是他國立法例皆在刑法裡刪除妨害名譽的原因 01/22 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