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戴尔真嫩)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刑事] ptt -> 妨碍名誉
时间Fri Jan 21 01:24:00 2011
※ 引述《longwei (longwei)》之铭言:
: 标题: Re: [刑事] ptt -> 妨碍名誉
: 时间: Thu Jan 20 22:17:54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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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 From: 114.43.116.190
: → lilychichi:如果没错不用道歉吧 请对方撤销告诉可能要给对方赔偿 01/20 22:22
: → lilychichi:有些人是故意告人 目的是为了拿和解金 OTZ 01/20 22:22
: 推 hoboks:参 #1Ct1ZtDx (LAW) http://goo.gl/KZLHL 01/20 23:28
: → hoboks:幼稚是不构成妨害名誉的 01/20 23:28
: → longwei:楼上的大大 怎麽说 0..0\ 01/21 01:04
: 推 vicliu:3F 连结的网页中,找不到"幼稚"两字,需要看完全文再判断吗? 01/21 01:06
法律版已经波过了
王八蛋跟幼稚等级我想应该是差不多的
如果要着重在 全文没出现幼稚两字 那....我没话说
1.查我国在面对言论自由保障与有效名誉保护之基本权利
冲突时,刑法分则第27章有关妨害名誉之处罚类型,只
有侮辱罪与诽谤罪。两者之主要分别,在於意见与事实
,亦即侮辱所属欲规范者为损害他人名誉之「意见表达
」,诽谤罪所欲处罚为损害他人名誉之「事实陈述」,
因此证明真实条款规定在诽谤罪,而与侮辱罪无关。「
真实」系指现在或过去之具体历程或状态,并且具有可
以验证其为「真」或「伪」之性质者,唯有「事实」才
有所谓「真伪」之别;相较於此,相对於事实之概念,
可以泛称为「意见」,无论系纯粹之价值判断或单纯之
意见表述,欠缺可资检验真伪之性质,意见可说是见仁
见智之「个人品味」问题,除非行为人主要目的是在公
然侮辱被害人,该意见陈述与前面连结的事实认为毫无
相干而成利公然侮辱之罪名外,即便该评论尖酸刻薄,
仍不构成诽谤罪,此与美国所采「合理评论」原则精神
相类 (详後述)。例如:乙骂某甲「甲今天搭捷运上班
,
王八蛋! 」,纵然甲客观上真的搭了捷运上班,但搭
捷运上班者,显然与是否是王八蛋一点关系也没有,从
而,乙披上评论之外衣,实际上在公然侮辱某甲,虽不
构成诽谤罪,仍构成公然侮辱罪。但是,如果乙骂某甲
「甲赚了那麽多钱,竟然从来不做公益,这种人真是王
八蛋」,则乙的评论虽然不中听,不为大众喜爱,亦不
能认为构成诽谤或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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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ahooc (卡卡兽传说) 看板 ask
标题 [请问] 吹风机插头一直不拔会不会怎样
1F:推 eggimage:= = 建议千万别这样做..上次有人这样 结果占用一个插座..10/26 08:05
2F:推 WhatCanIDo:楼上..然後呢@@10/26 08:07
3F:推 eggimage:就少一个插座用 很不方便..10/26 08:08
4F:推 joy830:XD10/26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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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93.12.81
5F:推 depravity:这应该是法官认为 王八蛋评论的是那类型的人 所以不算 01/21 01:40
6F:→ depravity:幼稚没看到前後文 所以不能直接类推吧 搞不好是法官举例 01/21 01:41
7F:→ depravity:中对特定人的样态 就很可能算了 01/21 01:41
原波说他只有推两个字 幼稚
光靠两个字也很难将他发表意见的手段
不当连结到无相关的目的上
除非他自己要招认 他就是出於公然侮辱的目的(不过若是这样的话 他也不会上来问了)
当然要不要和解看个人
也不是每个法官都像周法官一样
都很坚持罪疑惟轻原则的
※ 编辑: hoboks 来自: 123.193.12.81 (01/21 01:51)
8F:推 depravity:搞不好有法官觉得我是神 我看得出是哪种就判下去了 XD 01/21 02:12
9F:→ longwei:所以我在做笔录的时候 坚持说 我所谓幼稚 是对事件 01/21 03:11
10F:→ longwei:不是对人 我觉得整件事的流程很幼稚 这样会太硬吗= = 01/21 03:11
11F:→ NVK:我一直以为就算摆明要用幼稚一词攻击某人,也不算违法。 01/21 03:40
12F:→ NVK:如果这都有成罪可能,司法院要不要乾脆公布一张表告诉我们什麽 01/21 03:42
13F:→ NVK:词可以用以骂人,列入高中公民课本当附录算了。 01/21 03:43
14F:推 depravity:长的像蔡头都能被起诉了不知道蔡头能否告检座公然侮辱XD 01/21 04:27
15F:→ depravity:现在的情况就是只有你想不到没有不可能啊 = = 01/21 04:27
16F:→ snowtoya:N板友的疑问,本文已经很详细举例说明了呀 01/21 09:09
17F:→ hoboks:针对事评论不违法 01/21 11:53
18F:推 vicliu:是我偷懒没有仔细看...@_@" 想说搜寻关键字看附近 XD 01/21 12:53
19F:→ vicliu:劳烦h大摘要,还标记"王XX" 真是抱歉!!!! 也感恩您的热忱~~ 01/21 12:55
20F:推 vicliu:再推一个谢谢您~ 01/21 12:56
21F:→ hoboks::) 01/21 13:54
22F:→ NVK:to snow:我理解本文文意。个人想说的是,一个人承认自己出於 01/22 05:21
23F:→ NVK:"摆明想污辱"某对象的心情下说出幼稚两字,若也有违法可能, 01/22 05:22
24F:→ NVK:这种标准是很严苛的。用"幼稚"污辱人违法,那用相近的"不成熟" 01/22 05:26
25F:→ NVK:、"差劲"、"肤浅"、"可悲"...妈呀一堆用词都要重新检讨了。 01/22 05:27
26F:→ NVK:索性直说吧,我觉得某些负面评价词汇,应该是无论你用何种居心 01/22 05:29
27F:→ NVK:去检视被告(说出口的人),都应该不够成公然侮辱才对。 01/22 05:29
28F:→ NVK:而"幼稚"等词,便应该归类於这样的字眼。 01/22 05:32
29F:推 NVK:举个例子:一群员工加班至深夜,下班时某位女同事独自返家, 01/22 05:57
30F:→ NVK:有人说:这麽晚你一个人回去不会有事啊? 若此时某A插嘴说了 01/22 05:57
31F:→ NVK:以下三种看法,请问是否成立公然污辱的机会是否有高下之分? 01/22 05:58
32F:→ NVK:1.不会有事啦,她这麽丑 2.她的外表很安全,没事的 01/22 05:58
33F:→ NVK:3.她又没多美,不会有事的。 这时候我们要如何断定某A是在 01/22 05:59
34F:→ NVK:评论一件事(女同事遇袭的机率),还是出於故意污辱呢? 01/22 06:00
35F:→ NVK:所以,这时不得不回归某A的用词以定夺。 而我也认为这三种 01/22 06:01
36F:→ NVK:用词的成罪可能性有差异。单说"幼稚"二字,和单说"白痴"二字, 01/22 06:03
37F:→ NVK:即使不考虑说出者的意图,後者成罪可能性目前已经被认为颇大。 01/22 06:06
38F:→ NVK:这当中难道不意味着"白痴"就是一种贬抑程度超过了某条"底线" 01/22 06:10
39F:→ NVK:的字眼吗? 现在"幼稚"若也具有足以使人入罪的贬抑性,我会认为 01/22 06:12
40F:→ NVK:难以想像,这就是个人想表达的意思。这篇我是同意的,并不冲突 01/22 06:14
41F:→ hoboks:同意楼上 现在网路妨害名誉入罪化的程度已经有点夸张了 01/22 08:00
42F:→ hoboks:你的看法跟周法官就很像 纵使发言者再尖酸刻薄 这也是他的 01/22 08:01
43F:→ hoboks:意见 只要不满意别人意见就可以用刑罚来逼迫他人就范? 01/22 08:01
44F:→ hoboks:这也是他国立法例皆在刑法里删除妨害名誉的原因 01/22 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