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ng377408 (孤單)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勞資] 因公殉職而公司不肯給精神撫慰金
時間Wed Jan 12 04:45:36 2011
事實經過:
家父原是任職於一家油品公司的油罐車司機,在民國98年3月3日上班時,車子發生
翻覆起火燃燒,在車內被燒死,公司有替家父保職業災害,惟金額不足家父生前平均薪
資*45個月,但有另外加保他家的保險,所以請我們能去簽和解書以便領取,當時我們覺
得公司並無提出精神撫慰金的部分,沒有誠意,如果簽下和解書,對日後追訴此事不利,
所以沒簽。
而在上個禮拜五(1/7)雙方去到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說,一般職業傷害資方會給
醫藥費、精神撫慰金、(死亡時)平均薪資*45,我當下就對公司代表說,我們不簽的原因
就是你們對精神撫慰金的部份隻字未提,所以不肯簽字,而後調解委員就說,對此部分
他們是否有討論過精神撫慰金的上限或者下限,對方說沒有,所以調解委員請我們討論
出一個數字,讓他帶回去討論,我們就提出50萬,對方竟然說,他幫家父保險,就是為了
讓意外發生時,可以減少公司的支出,既然這個保險加上去已經有達到平均新資*45了,
就應不用再給我們任何費用,否則就失去了他保險的意義,後來在調解委員的勸說下還是
請他帶回去討論,結果對方假意在調解委員面前答應,離開後"馬上"打電話給姐姐說,如
果我們堅持要求這50萬,下次的調解委員會他就不出席了。
聽到這件事情我們就想要對公司提出民事訴訟求精神賠償了,會想提出告訴主要是覺得父
親工作時是很認真的,此前因為身體因素或者公司人事問題曾經離職過,但後來都是董事
長或主管來家裡請他再回去幫忙,因此敢說父親至少對公司有一定貢獻,而在出事後公司
的處理態度卻讓人很難以嚥下這口氣,所以想來請教板上前輩給點意見。
問題:
1. 如果對方下次調解委員會不出席,往後我們在提民事訴訟時會成為有利的因素嗎
2. 有法條明確規定雇主在勞工因公殉職後必須給精神撫慰金嗎?還是只要要提精神撫慰
金就必提出舉證?又如果要提出舉證時,一定要是非常具體的嗎,如果說是我們對於
親人的感情還有公司後續的態度之類的,法官會採信嗎?
勞煩各位指點一下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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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6.161.250
1F:→ Eventis:1.不會,調解是你情我願才會成立,沒有非成立不可的負擔. 01/12 04:56
2F:→ Eventis:2. 沒有,除非就該事件公司具有可歸責的不法原因貢獻存在. 01/12 04:57
3F:→ Eventis:並且依勞基法59條1項4款,職災死亡的補償為5個月薪資的喪葬 01/12 05:03
4F:→ Eventis:費即40*平均月薪資的死亡補償,而且其中已有為雇主利益保險 01/12 05:04
5F:→ Eventis:或雇主負擔費用的補償時,均可抵充,即公司說法其有另外保險 01/12 05:05
6F:→ Eventis:而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其他規定,其已支出費用補償,可援用該補 01/12 05:06
7F:→ Eventis:償抵充.而既然抵充後已經超過45個月薪資,勞基法59條的部分 01/12 05:06
8F:→ Eventis:就已經無剩餘了. 接著除非尋找其他法律關係雇主應賠償的情 01/12 05:07
9F:→ Eventis:況,而且這時還必須考慮勞基法第60條,如果雇主有賠償責任, 01/12 05:08
10F:→ Eventis:還要先扣掉這些已經先補償給你們,還不夠才是雇主需另外負 01/12 05:08
11F:→ Eventis:擔的. 01/12 05:09
12F:→ Eventis:就您的期望而言, 可能向肇事者而非雇主請求會較能成立. 01/12 05:10
13F:→ ming377408:回樓上大大,所以說我們要求50萬精神撫慰金,在他所給 01/12 05:11
14F:→ ming377408:45個月薪資賠償就可以抵了嗎? 01/12 05:11
15F:→ Eventis:但是依翻查的新聞報導指出, 駕駛出車前抱怨輪胎有問題, 上 01/12 05:13
16F:→ Eventis:路後爆胎翻覆, 如果事實如此那可能很難主張. 01/12 05:13
17F:→ Eventis:您還是沒理解,而是本來它補償的部分就不理會什麼慰撫不慰 01/12 05:14
18F:→ Eventis:慰撫,勞基法寫死雇主逃不掉的就是那45個月,但是如果他有保 01/12 05:14
19F:→ Eventis:險什麼的幫他付了的話,他可以主張不需要再出錢. 01/12 05:15
20F:→ Eventis:至於主張有慰撫金是走入這件事不單純是意外的職災,公司有 01/12 05:16
21F:→ Eventis:疏失等責任走入其他民事賠償的範躊才有機會,而且用這個方 01/12 05:16
22F:→ ming377408:45個月的部分我了解,而是覺得他說45個月給了這件事就 01/12 05:17
23F:→ Eventis:式請求,到底公司應該要賠多少需要重新計算,而且如果加上慰 01/12 05:17
24F:→ Eventis:撫金並不超過45*薪資的數字,雇主都可以主張用那45個月來抵 01/12 05:17
25F:→ ming377408:與他無關,讓我很不能接受,雖然於法上沒有不對,但就 01/12 05:17
26F:→ ming377408:道義上,要求撫慰金法官有可能會判給嗎?還是需要舉證? 01/12 05:18
27F:→ Eventis:於法律上你可能會要不到就是為什麼公司敢把姿態擺這麼高. 01/12 05:19
28F:→ Eventis:當然要你們就公司有責任賠更多的理由舉證啊Orz........... 01/12 05:20
29F:→ ming377408:了解.所以45*薪資外再加50萬必須看我們對於這件是公司 01/12 05:20
30F:→ ming377408:還有什麼疏失而我們能提出來而決定的了,對吧? 01/12 05:20
31F:→ Eventis:而就原因事實的部分,剛也翻新聞出來看,光公司有沒有責任就 01/12 05:20
32F:→ Eventis:有得打了,被害人自己如果還被對方刁有過失,再按比例扣下來 01/12 05:21
33F:→ Eventis:到底公司需要賠多少其實很難說. 01/12 05:22
34F:→ ming377408:但在出事前公司有叫別人開過這台車,因操作不當大修過 01/12 05:22
35F:→ Eventis:更何況在訴訟上單純人命的慰撫金一向很難讓人接受人命對法 01/12 05:23
36F:→ ming377408:而後父親才去開,諸如此類如能找到記錄等等,會有用吧? 01/12 05:23
37F:→ Eventis:院是如此不值錢這點Orz 01/12 05:23
38F:→ Eventis:會不會有用就要去問法官了,法官是神,神威難測0.0" 01/12 05:24
39F:→ ming377408:瞭解了,感謝E大,耗費如此多的時間替我解惑 01/12 05:25
40F:→ ming377408:另外想,E大是在哪裡找到這些新聞的呢 01/12 05:25
42F:→ Eventis:時間事件一致,猜想是同一件事. 01/12 05:27
43F:推 hoboks:注意一下侵權時效是兩年 剩一個多月就快過了 建議談不攏的 01/12 22:49
44F:→ hoboks:話先起訴 請求最低賠償金額(省訴訟費用) 免得時效超過 01/12 22:50
45F:→ alawyer:找律師協助吧,如果經濟有困難,可找法律扶助基金會求助。 01/13 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