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我與A房東簽約租一間雅房甲
這邊一切正常故不多寫
前幾個星期 A房東告訴我說 房子已經賣出 所以要換新房東B
我必須重新打約
所以12/29號我們三方一起重新打約
也由於我與A房東的租約是到今年2/19
所以又重新打了一份與房東B的12/29~2/19合約
結果今天房東B下午通知我
說下星期四他們要改建 所以必須請我搬走
而他們提供另外一間套房乙給我使用 並且可由今日使用到2/19日
不需另外貼補本來雅房與套房的金額差異
若要續住的話可以在2/19另行打一份新的套房合約
說實話下午也太匆忙了 所以我也就當下沒有多提什麼 只有順便討論家具接手的問題
不過晚上工作回來 想想這樣好像有點怪...
1.我租的是甲屋 但是現在租約未到期就要我搬去乙屋 這樣是否合理?
2.事發突然 沒有事先告知就只給我四天搬家... = = 害我現在不知道該怎麼處理
而且這幾天我都得工作....
3.雖然甲乙屋很近 但我本來可以2月才搬家 現在得1月搬一次 2月又搬一次啊~~
4.雖然有人覺得住乙屋感覺比較爽 但我還是想繼續住甲屋啊...
不知道遇到這樣子的情況 大家會怎麼處理?
謝謝~
※ 編輯: watergrass1 來自: 114.36.11.104 (01/09 00:46)
1F:→ jachan:你可以拒絕阿,或要求搬遷費再搬,或要求新套房的優惠價格 01/11 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