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lfgj (不能說的秘密)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勞資] 臨時被雇主解雇
時間Sun Dec 19 22:29:27 2010
朋友沒用ptt,幫朋友代問
事實經過:
女友在9月底到新竹一間寵物美容店當助理,薪水扣完勞健保實領一萬八左右
昨天(12/18)晚上,女友來電說老闆告訴她做到昨天就不用來了
給的理由是因為店裡的生意變差了
(因為有聽說該店的租約是到明年的3~4月,到那時老闆也有打算要收起來不做了)
問題:
1:勞基法16條規定,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那像這樣未滿3個月就完全不需要提前告之嗎?
2:雇主因為生意變差的問題所以要求離職
這樣是否可以跟雇主索取資遣費?
(當初她去做時也沒說明有試用期,這樣應該就不算試用員工吧?)
3:當天老闆告之說不用做時,並未當時發薪資,也未提到薪資後續的問題
那這樣雇主有觸法嗎?
4:是否可以要求雇主開"非自願離職證明"嗎?若雇主不同意開呢?
5:該店員工的薪資都是以現金給付,那麼這樣是否算逃漏稅?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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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106.80
1F:推 depravity:5.雇主付薪資是成本資出可以少繳稅怎會有逃漏稅的問題@@ 12/19 22:59
2F:→ depravity:1.Y 2.Y 一年半個月未滿三個月比例算大概三天多 12/19 23:01
3F:→ depravity:3.依勞基法施行細則薪水要當天給不過沒罰則 @@" 12/19 23:03
4F:→ depravity:4.可,洽勞工局 12/19 23:04
5F:→ Elfgj:感謝樓上的推文回答,繼續代友人發問 12/19 23:14
6F:→ Elfgj:第5點是想說,一般雇主雇用員工發薪時,應該會納入員工繳納 12/19 23:16
7F:→ Elfgj:所得稅的依據,那雇主是以現金給付薪資,應該就不會被納入吧 12/19 23:17
8F:→ Elfgj:那這樣雇主就可以少報稅嗎? 12/19 23:17
9F:→ enterpirse:所得稅不是你朋友要繳嗎 12/20 09:10
10F:推 bushman:勞健保都有繳的話應該有申報 12/21 07:04
11F:→ bushman:而且實領一萬八的話應該都是用最低薪資申報,無漏報疑慮 12/21 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