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unny0905 (天氣晴朗,心情清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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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租賃] 未到合約日可提前解約嗎?
時間Thu Dec 16 00:50:45 2010
※ 引述《vintage9 (half)》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承租一房已打好契約,並預繳2個月押金和本月租金
: 因房東在裝修,所以尚未入住,但租金還是從本月算起。
: 合約是一般書店販售範本,房東有著明提前退租要扣1個月押金,
: 當初簽約太急忘記好好檢查屋況,現在要增設管路,但房東不願意負擔費用,
: 房東的態度前後也反反覆覆,簽約前什麼都說可以現在變的都不行,
: 所以想要未搬東西進去前,提前解約。
: 問題:
: 請問合約上的日期是寫下個月的日期,
: 1.現在是12月,合約是否算有效力嗎?
有效,合約簽署即成立有效,縱使目前約定日期未至,仍不影響效力。
: 2.已經預繳的2個月押金可以拿回嗎?
依照合約,他可以扣你一個月押金。
: 3.本月剩餘的租金是否也可拿回?
因為都還沒搬進去住,
完全沒有使用到房屋,你就單方解除契約,所以其實你
除了上面違約被扣的押金外,一毛錢都可以不用付給房東。
(為什麼還沒搬進去住你就願意付租金啊?)
: (因為實際上都還沒搬進去)訂房的訂金房東也還沒退,他是說抵下個月租金。
: 希望大家能給予在房東談判時的相關建議
: 謝謝
如果想要把錢一毛不少的拿回來,建議向房東主張
1.其房屋狀況跟當初約定不同,請房東提供合於當初約定的房屋,如果房東拒絕,
那你依法可以解除契約。
(這點看起來有勝算,但是你沒證據,所以他如果說話不算話,你也拿它沒輒)
第 423 條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
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2.請他負擔增設管線的費用。
第 429 條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第 430 條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
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
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個人覺得依照合約,押金要全部拿回來的機率不大。
但是預付的房租,以及一個月份的押金,一定都可以拿回來。
如果我是你,我大概就先搬進去住,把已經預繳的租金兩個月,跟兩個月的押金住完,
(房東催繳房租就說從押金先扣)
時間一到馬上搬家,再以電話告知房東要提前解約。
這樣他手上也沒有押金可以扣來當違約金了。
(總不會為了這一萬塊還上法院告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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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拙見,如有錯誤或不足,尚請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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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71.70.177
1F:→ vintage9:因付訂金後房東即催促要趕快簽約(10天後就簽了),但後來 12/16 01:55
2F:→ vintage9:房屋還要裝修就還沒入住(6天工作天),房東有加註押金不得 12/16 01:56
3F:→ vintage9:抵房租所以您說的扣押金方法就不能用了,另外請問陽台沒 12/16 01:57
4F:→ vintage9:水管管線這是可以請房東負責的嗎?房東說以前的人從屋內 12/16 01:58
5F:→ vintage9:拉水管就能用了,所以多餘的要求他一概不負擔費用 12/16 01:58
6F:推 Yyyyyy:管線這問題你們交屋就有了 事後再要求他當然可以拒絕 12/16 1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