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osejoan (joan)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勞資] 提前領走薪資 存證信函
時間Sun Nov 28 20:29:00 2010
事情經過:
我原本是一個工讀生(行政助理),公司裡負責行政的就只有我跟一位正職的行政,公
司的大小事情幾乎都是正職行政處理(含公司戶頭金錢管理)。
11月中的時候,她跟我說她覺得我表現很好,所以跟總經理提議升我當正職行政,轉正職
沒幾天,她突然跟我說她要離職了,於是花了兩天時間與我交接之後,說要跟我領她半個
月的薪水,我不疑有它,就讓她提前領走應該是下月5日才能領的薪水。
這幾天總經理問到前任行政的薪水,得知前任行政已經把錢領走(金額不大,不到一萬
元),總經理非常生氣地叫我把錢要回來,下個月5號再給她,否則就要送存證信函,到警
察局備案…現在的狀況是,前任行政有答應我要拿回來,但答應的隔天手機就關機,一個
星期找不到人。
註一:公司有零用金支出表,表上有總經理的蓋章(她的章一直都是交給行政,不確定
是誰蓋的,總經理有說她知道這筆錢,不過沒有說要現在讓人領走)。
註二:原本總經理同意前任行政做到月底再離職,但基於體諒對方太勞累,就讓她先
休息了,但她現在不把錢拿回來,總經理說也要用無故曠職之類的原因告她,而且總經理
沒有簽到離職同意書,但我懷疑前任行政那裏有,我有看到她在寫,但東西公司沒有留底
,我也找不到,而且有可能她擅自用總經理的章蓋了同意書。
其實我很想請總經理息事寧人,錢也不是很多,現在歸還了,5號還不是要給人家嗎?
但我進公司沒多久...
問題:我想請教的是,第一、我會有法律責任嗎?第二、告對方的法源是什麼呢?
註:代Po。
先感謝各位幫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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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depravity: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九條 本來就該她走時就結清工資 11/28 21:34
2F:→ depravity:印給總經理看吧 被申訴會被勞工局盯上 XD 11/28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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