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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 我原本是一个工读生(行政助理),公司里负责行政的就只有我跟一位正职的行政,公 司的大小事情几乎都是正职行政处理(含公司户头金钱管理)。 11月中的时候,她跟我说她觉得我表现很好,所以跟总经理提议升我当正职行政,转正职 没几天,她突然跟我说她要离职了,於是花了两天时间与我交接之後,说要跟我领她半个 月的薪水,我不疑有它,就让她提前领走应该是下月5日才能领的薪水。 这几天总经理问到前任行政的薪水,得知前任行政已经把钱领走(金额不大,不到一万 元),总经理非常生气地叫我把钱要回来,下个月5号再给她,否则就要送存证信函,到警 察局备案…现在的状况是,前任行政有答应我要拿回来,但答应的隔天手机就关机,一个 星期找不到人。 注一:公司有零用金支出表,表上有总经理的盖章(她的章一直都是交给行政,不确定 是谁盖的,总经理有说她知道这笔钱,不过没有说要现在让人领走)。 注二:原本总经理同意前任行政做到月底再离职,但基於体谅对方太劳累,就让她先 休息了,但她现在不把钱拿回来,总经理说也要用无故旷职之类的原因告她,而且总经理 没有签到离职同意书,但我怀疑前任行政那里有,我有看到她在写,但东西公司没有留底 ,我也找不到,而且有可能她擅自用总经理的章盖了同意书。 其实我很想请总经理息事宁人,钱也不是很多,现在归还了,5号还不是要给人家吗? 但我进公司没多久... 问题:我想请教的是,第一、我会有法律责任吗?第二、告对方的法源是什麽呢? 注:代Po。 先感谢各位帮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1.240.92.223
1F:推 depravity: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第九条 本来就该她走时就结清工资 11/28 21:34
2F:→ depravity:印给总经理看吧 被申诉会被劳工局盯上 XD 11/28 21:35
※ 编辑: kosejoan 来自: 111.240.89.69 (11/28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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